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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研議本市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
    ,依就業服務法第七條規定設桃園市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增加就業機會政策之研議。
    (二)市民就業及人力資源發展與運用政策之研議。
    (三)促進中高齡及特定對象就業服務推動事項。
    (四)失業問題對策之研議及就業服務資訊之蒐集。
    (五)結合社會資源、推動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外勞管理等相關計畫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市長兼任召集人,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任之:
    (一)桃園市總工會代表一人。
    (二)桃園市職業總工會代表一人。
    (三)桃園市產業總工會代表一人。
    (四)桃園市工業會代表一人。
    (五)桃園市商業會代表一人。
    (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代表一人。
    (七)桃園市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代表一人。
    (八)專家學者代表四人。
    (九)本府經濟發展局、教育局、社會局及原住民族行政局代表各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異動或
  離職者,得隨時改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中,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且單一
  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勞動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幕僚作業,置幹事二人至四人,由本府勞動局派員兼任。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並得邀請相
  關單位人員列席。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
    第一項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勞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