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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美術館聘任人員遴聘要點
民國 111 年 12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立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本館聘任人員之遴聘,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聘任人員指組長、分館主任、編輯及助理編輯。但不包括
    以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

三、本館組長、分館主任及編輯比照講師等級聘任,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
    一:
    (一)在教育部採認之獨立學院、大學或研究所得有藝術相關學系之碩
        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二)在教育部採認之研究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曾從事藝術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經驗,成
        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三)在教育部採認之獨立學院或大學畢業具有學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
        證書,曾從事藝術相關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六
        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四、本館編輯及助理編輯比照中等學校教師等級聘任,並應具有下列資格
    之一:
    (一)在教育部採認之獨立學院或大學得有藝術相關學系之學士學位者
        。
    (二)在教育部採認之獨立學院或大學畢業具有學士學位,並經修習藝
        術相關學科二十學分以上且曾從事藝術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
        業或職務二年以上經驗,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三)在教育部採認之獨立學院或大學畢業具有學士學位,曾從事藝術
        相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三年以上經驗,成績優良,有
        證明文件者。

五、本館聘任人員,除館長、組長及分館主任之聘任及解聘由桃園市政府
    核定外,餘由本館遴選合格人員,報請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核定後聘任
    及解聘。
    本館聘任人員每屆年終須經本館聘任人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聘審
    會)考核其服務績效後報請前項權責機關核定是否繼續聘任。

六、本館聘任人員之聘期,除館長外,初聘為一年,續聘為二年。初聘者
    自到職日起至當年底未滿一年者,聘期至當年底為止。但自到職日起
    至當年底未滿三個月者,聘期至次年底為止。
    初聘人員自到職日起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及格者,聘期依前項
    規定。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核定前應送聘審會審議,始得解聘。

七、本館聘任人員之敘薪、福利補助、退休、保險及撫卹等事項,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組長、分館主任及比照講師等級聘任之編輯,比照大專院校講師
        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比照中等學校教師等級聘任之編輯、助理編輯,比照中等學校教
        師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館聘任人員之聘任與改聘作業及考核規定,另定之。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