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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民眾生育,提高生育率,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社會局及本市各區戶政事
    務所(以下簡稱本市各戶所)。
    依本要點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核、津貼發放及系統建檔等相關事項,
    由本市各戶所辦理。


三、新生兒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其設籍本市連續達一年以上,且申請
    時仍設籍本市之父或母,得申請本要點津貼:
    (一)新生兒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出生登記。
    (二)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後在本市各戶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
    前項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
    止。
    新生兒之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
    由同戶籍之監護人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提出申請。


四、經審核符合前點資格者,每名新生兒發放新臺幣三萬元;為雙胞胎者
    ,每名發放新臺幣三萬五千元;為三胞胎以上者,每名發放新臺幣四
    萬五千元。


五、申請本要點津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附申請表
    及相關證明文件,持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向本市各戶所提出申請。
    前項之申請人得委託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受託人應持自己之國民身分
    證與印章,及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親自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及金融
    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辦理。


六、新生兒之父或母申請本要點津貼時,應由雙方自行協商本要點津貼受
    款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協商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本
    府社會局指定本要點津貼受款人:
    (一)家庭暴力。
    (二)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三)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
        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四)入獄服刑、因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其他經本府社會局認定有特殊情形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放津貼;已領取津貼者,應予追繳:
    (一)不符第三點所定資格。
    (二)未檢具或拒絕提供申請應備資料及文件。
    (三)以詐術、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提出申請或領取津貼。
    (四)提出申請逾第五點第一項所定期限。但因執行機關人員之過失或
        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提出申請逾期者,不在此限。


八、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局另定之。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