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激勵志
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民政業務工作之服務熱忱,提昇民政業務
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薦對象:
推薦期間仍服務於本局及所屬機關之志工。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志工,工作連續滿二年以上,累計時數達二百小時以
上,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得推薦獎勵:
(一)服勤期間不遲到早退。
(二)推行便民服務工作,積極主動負責且服務熱心,深獲民眾讚許
者。
(三)有重大貢獻或特殊優良事蹟者。
(四)提出具體革新意見,經服務機關採行者。
(五)協助宣導政令,有具體事蹟者。
(六)協助推展自願服務工作,成效良好者。
四、本局及所屬機關以當年二月底,具有符合前點規定之志工總人數為準
,每十人獎勵一名,餘數為五人以上者增加一名。但情形特殊者,不
在此限。
五、推薦獎勵應備資料如下:
(一)志願服務申請獎勵事蹟表(附件一)。
(二)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 (附件二) 。
(三)有關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六、推薦期間:每年三月至四月間。
七、推薦獎勵程序:
(一)志工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止,填具第五點第一款申請
獎勵事蹟表,檢同相關證明文件,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辦理。
(二)服務於本局志工部分,由本局志工督導辦理初評。服務於本局
所屬機關志工部分,由本局所屬機關辦理初評。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將推薦獎勵應備資
料送本局核定。
八、經本局核定獎勵之志工,由本局於檢討會或戶政日活動頒給獎狀及獎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