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辦理本市公園維護管理績效考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考評對象為本市各區公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養護工程處、水務局、體育局及風景區管理處等各公園管理機關。
三、本府工務局為考評公園維護管理績效,得設公園管理績效考評小組(
以下簡稱考評小組),並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
務局局長指派人員兼任,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工務局局長
指派本府工務局人員二人兼任,並遴聘具景觀、園藝等專業之外聘委
員四人組成。
四、考評方式如下:
(一)自主檢查:
1、由考評對象針對轄管公園每月自主檢查一次,並填報自主檢
查表(如附表一),於次月十日前函送本府工務局備查。
2、本府工務局得隨時查核各公園維護管理情況,如經查核有重
大疏失或與自主檢查表填寫內容明顯不符者,得命其限期改
善,屆期未改善者,承辦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得依規定懲處。
(二)實地考評:
1、考評小組每年至少進行實地考評一次,由本府工務局排定考
評期程函知考評對象。
2、由考評對象提報之公園抽樣或由本府工務局指定二座公園進
行實地考評,實地考評表如附表二。
五、考評項目:包含環境清潔、設施維護、植栽養護、病蟲害防治、違規
行為之稽查及圖冊文件列管情形。
六、考評成績以實地考評分數計算,並以自主檢查表函送情形為加分事項
,總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優等,
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甲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乙等,計算方式如
下:
(一)實地考評分數以各受評公園成績加總後平均計算。
(二)當月自主檢查表於次月十日前函送者總成績加一分;於次月五日
前函送者總成績加二分。
七、考評結果及建議事項由本府工務局於次年六月前函知各考評對象。考
評成績獎懲方式如下:
(一)考評成績達特優,且為前三名者,依下列規定敘獎:
1、第一名:承辦人員及承辦單位主管記功一次,機關首長嘉獎
二次。
2、第二名:承辦人員及承辦單位主管嘉獎二次,機關首長嘉獎
一次。
3、第三名:承辦人員及承辦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二)考評成績達優等,且為第一名者,承辦人員及承辦單位主管嘉獎
一次。
(三)考評成績為乙等者,覈實檢討相關人員應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