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警察風紀,提升施政效能,依據內政部警政署
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警署政字第零九九零一六八八九六一號函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三十人至四十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召集人,業管副局長
兼任副召集人;一至三人為外聘委員,得視廉政會報需要,由局長就
專家學者聘兼之;其餘委員由各分局長、本局各警察(大)隊、科、
室、中心主官(管)兼任;會報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費、
交通費及稿費依相關規定支給。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
列席。
七、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