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獎勵本處所屬主計機構編製年
度預算之有功人員,並使敘獎評定標準符合獎當其功原則,特訂定本
規定。
二、評分方式如下:
桃園市總預算案提送市議會審議通過後,由本處預算科及基金科就各
機關年度預算送達本處(桃園市復興區依其總預算案送達區民代表會
)日期、各機關預算規模、編製內容及配合度等,依「桃園市政府主
計處所屬主計機構編製〇〇年度單位預算業務成效考評表」(如附件
一)及「桃園市政府主計處所屬主計機構編製〇〇年度附屬單位預算
業務成效考評表」(如附件二)所列項目及計分標準,逐一評分並加
計總分。
三、核算敘獎人數及獎度程序如下:
本處預算科及基金科就前點所評總分,擇優取前百分之四十,按「考
評桃園市政府主計處所屬主計機構編製〇〇年度單位預算敘獎基準表
」(如附件三)及「考評桃園市政府主計處所屬主計機構編製〇〇年
度附屬單位預算敘獎基準表」(如附件四)核算敘獎人數及獎度,並
將結果通知獲獎機關。
四、提報敘獎名冊程序如下:
各獲獎機關於接獲本處預算科及基金科通知後,得於敘獎人數及獎度
之合計數內,依實際辦理預算業務人數,綜合考量承辦人員辦理預算
業務成效,擬具敘獎名冊,敘獎人員為主計人員者,應送本處預算科
及基金科彙整提報本處考績委員會審議,非主計人員者,由各機關自
行依本府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敘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