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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桃園市(以下簡
    稱本市)財力資源,確立預算政策並審查協調各類計畫,特設年度計
    畫及預算審核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成員十人,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財政局局長
    、人事處處長、主計處處長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主任委員兼任之,並以市長為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其中一名副市長
  為副召集人,必要時亦得指定秘書長代理副召集人之職務。
  本會依本市總預算案編製日程表規定時間,舉行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
  會議。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指派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先行召開
  審核會議,並得邀請本府一級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代表參加。


三、本會審查事項如下:
    (一)本市總預算案收支核計情形及處理意見。
    (二)本市總預算案各類支出分配比例及優先順序。
    (三)各主管機關施政計畫及歲出額度。
    (四)本市總預算案收支差短之彌平方法。
    (五)本市總預算追加(減)預算案、特別預算案及其追加(減)預算
        案之收支事項。
    (六)其他有關預算收支之政策性事項。


四、本會審查時,應依照各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各年度本
    市總預算編製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會為配合任務之推動,得設工作組,由本府主計處處長召集該處相
    關業務成員,會同本府財政局、人事處及研考會,必要時得邀請相關
    機關,各指派一人至二人,以會議或實地勘查方式,辦理初審工作。
    本會對於預算員額(含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員額計畫、出國計畫、重
    要活動計畫、行銷及出版品計畫、重要延續性及新興施政計畫(含重
    大公共建設)、委託研究計畫、資訊計畫、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等,
    得另設專案小組,分別由本府人事處、新聞處、研考會(資訊中心)
  及秘書處等機關主政,就業務主管事項負責會同相關機關辦理先期審
  查。
    各機關歲入概算,由本府財政局會同有關機關辦理初審工作。
    第二項及前項負責召集審查計畫及收支事項之機關,應於本市總預算
    案編製日程表規定時間內完成先期審查或初審,並將結果送請本府主
    計處彙提工作組轉本會審查。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主計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