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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本市身心障礙者居住所需,依據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房屋租金補貼: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租賃房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本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三點五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三)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
    (四)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五)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
    (六)租賃之房屋應有合法建築執照。
    (七)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
        住宅經本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計算方式及第七款之無自有住宅認定基準,依本辦法第
    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三、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以書面通知,自事實發生日起
    停止房屋租金補貼,並追繳溢領補貼金額:
    (一)本人未親自居住。
    (二)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三)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四)遷居至本市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五)申請資料或租賃有虛偽不實情事。
    (六)接受補貼後,喪失前點補貼資格。
    (七)同時享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政府其他
        住宅補貼二種以上。
    (八)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所租賃房屋所有權人具有直系親屬
        關係。


四、本要點房屋租金補貼基準如下:
    (一)單身家庭:按月最高補貼新臺幣一千六百元,並以租金總額百分
        之五十為上限。
    (二)二口家庭:按月最高補貼新臺幣二千六百元,並以租金總額百分
        之五十為上限。
    (三)三口以上家庭:按月最高補貼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並以租金總額
        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租屋保證金及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貼。


五、身心障礙者依本要點申領之房屋租金補貼及依其他法令按月所領取政
    府核發之救助金額,每人每月合計不得超過政府公告之當年每月基本
    工資。



六、申請房屋租金補貼,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
    申請:
    (一)申請表。
    (二)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之國
        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四)身心障礙者、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之稅
        籍、所得、財產歸屬及勞保投保資料。如未檢附本款資料,得經
        申請人同意後由區公所查調。
    (五)身心障礙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六)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七)經區公所查無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者,應檢附建物權狀影本
        、建物登記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稅籍
        證明或房屋稅單。
    前項申請由區公所辦理查調並完成初審,再送本府核定後將結果通知
    區公所及申請人。



七、房屋租金補貼期間依租賃契約所載期間核定之;核定補貼期間自申請
    日當月起,至當年度十二月底止。期滿欲繼續接受補貼者,應於年底
    結束前一個月內向區公所重新申請。


八、房屋租金補貼,自核准日之次月起,由本府社會局按月撥入申請人郵
    局帳戶內。



九、房屋租金補貼期間內,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到期、地址變更或終
    止租賃等情形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檢送異動資料
    向區公所申報,本府應書面通知停止補貼。



十、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身心障礙者,且購置住宅需坐落於本市。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
   (三)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
   (四)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
        戶,於本貸款申請日前五年內首次購買且辦有貸款之住宅,尚未
        全部清償。
    貸款利息補貼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
    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貸款之抵押物。
    第一項第二款計算方式,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十一、身心障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應以書面通知,自事實發生日
      起停止補助,並追繳溢領補助金額:
     (一)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
     (二)入住二十四小時住宿式機構。
     (三)遷居至本市以外之直轄市、縣(市)。
     (四)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
     (五)貸款契約終止。
     (六)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十二、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年限及計算基準,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
          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
     (二)年限:最長不超過三十年;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五年。
     (三)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
          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
          利率之差額。


十三、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
      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之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四)身心障礙者、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同戶籍其他直系血親之
          稅籍、所得、財產歸屬及勞保投保資料。如未檢附本款資料,
          得經申請人同意後由區公所查調。
     (五)貸款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六)經承貸銀行核章之貸款餘額證明書。
     (七)房屋貸款繳款證明書。
     (八)土地及建物謄本及所有權狀影本各一份,所有權人應為身心障
          礙者本人。
     (九)收據。
      前項申請,由區公所辦理查調並完成初審,再送本府核定後將結果
      通知區公所及申請人。



十四、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之名額,每年以十名為限;當年度經核准補貼購
      屋貸款利息者已達十名時,由本府通知區公所停止受理當年度申請
      案件。


十五、經核准補貼購屋貸款利息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檢具核定函
      及當年度全年經銀行蓋章之貸款餘額證明、繳款證明、貸款金融機
      構之放款攤還表(需顯示每月起迄日、貸款利率、剩餘本金)及收
   據向本府社會局辦理請款,補貼款項由本府社會局於次年度一月三
   十一日前,一次逕撥入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帳戶;請款資料未於當年
   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送達本府社會局者,當年度不予補貼。



十六、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每年十月至十二月需重新審查資格,經審核不
   符者,本府應以書面通知於次年度停止補貼。


十七、身心障礙者就房屋租金補貼或購屋貸款利息補貼,僅能擇一申請。

十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九、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適用本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