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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患
    之看護費用負擔,協助其獲得妥善照顧,並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
    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之傷、病患,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證明需專
        人看護,且無親屬或親屬無法看護。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之傷、病患,於住院期間經醫師診斷證明需
        專人看護,而無親屬或親屬無法看護,且自付看護費用單月累計
        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或最近三個月內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
    本要點所稱親屬,指夫妻及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親屬。


三、申請人入住之醫院,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為限。
    入住各類加護病房、呼吸照顧(護)中心、燒燙傷中心、骨髓移植病
    房、其他具加護病房性質之病房,或罹患重大傳染性疾病(如嚴重急
    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經醫師診斷需入住隔離病房者,不予補助。
    前項情形,經醫師評估需特別聘僱專人看護者(如罹患後天免疫缺乏
  症候群AIDS),得予補助。


四、申請人聘僱之看護人員應具有照顧服務員資格,並持有照顧服務員之
  訓練結業證書或技術士證書,且非為申請人之親屬。
  申請人經安置或收容於機構,由機構之看護或服務人員看護者,不予
  補助。


五、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依支出之看護費用核實補助,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
    萬元。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依支出之看護費用核實補助,
    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七百五十元,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
    元。


六、申請人應於看護結束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
  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並應載明住院期間生活無法自
    理,有聘僱專人看護之必要及入、出院日期。
  (三)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四)看護人員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看護人員之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或技術士證書影本。
  (六)申請人領款收據。
  (七)申請人或具領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八)委任他人代為申請或具領補助者,應檢附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
    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九)聘僱看護人員服務證明書。
  (十)無親屬或親屬無法看護切結書。
  申請案件由區公所進行初審,再送本府進行複審及核定。


七、申請人因故不能自己提出申請或具領補助者,得委任他人代為申請、
  具領。
  前項代理人以申請人之親屬為限。但無親屬或親屬無法申請或具領者
  ,得由本府社會局指定之人員、里幹事、社工人員、醫療院所、安置
  或收容機構代為申請、具領。


八、同一傷病事由於同一住院期間內,以補助一次為限。
  本要點補助與下列各款補助或津貼,不重複補助:
  (一)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二)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三)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與托育及醫療費用補助。
  (四)居家照顧服務費用補助。
  (五)其他經本府社會局認定為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領取補助者,應停止補助並
  追繳其溢領金額:
  (一)不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已取得其他同性質補助。
  (三)隱匿或拒絕提供審核所需資料。
  (四)填報、提供不實資料,或以詐欺、脅迫、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或
    取得補助。
  (五)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內容有虛偽不實情事。
  前項溢領金額,應以書面命申請人或其繼承人於三十日內返還;屆期
  未返還者,依法追繳。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社會局定之。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