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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為處理國家賠償事
    件,依據桃園市政府處理國家賠償事件作業程序第二點規定,設置國
    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事件之協議事項。
    (三)關於國家賠償求償事件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其他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大隊副大隊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大隊長就下列人員派(
    聘)兼之:
    (一)本大隊適當人員四至六人。
    (二)熟諳法律之專家學者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
    派(聘)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
    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之決議,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本小組委員關於事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依請求權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通知請求權人、利害
    關係人或有關機關(構)派員列席陳述意見;得視事件需要,邀請具
    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六、本小組業務由本大隊勞工事務組辦理,其決議事項以本大隊名義行之
    。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大隊人員兼任者,得準用「中央政
    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出席費。

八、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大隊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