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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地籍科:土地登記、地權限制、不動產糾紛調處、逾期未辦繼承登記
    土地列冊管理、地籍清理、市有耕地放租與管理、公地放領、地政士
    管理、督導各地政事務所登記等事項。
二、地價科:平均地權公告土地現值(公告地價)調整、不動產成交案件實
    際資訊申報登錄、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地價基準地選定及查
    估、不動產估價師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工業區開發、督導各地政事
    務所地價業務等事項。
三、地權科:私有土地與地上物徵收、公有土地與地上物撥用、徵收補償
    費發放及保管、三七五耕地租佃管理等事項。
四、地用科:非都市土地更正、補辦、註銷、變更編定、資源型分區及通
    盤檢討使用分區調整、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違規裁罰及開發許可審
    議等事項。
五、重劃科:市地重劃開發、農地重劃與農村社區更新及農、水路改善等
    事項。
六、區段徵收科:抵價地比例報核、公告徵收、發放補償費、抵價地分配
    、土地處分等區段徵收專案執行及綜合管理等事項。
七、航空城開發科: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區段徵收開
    發等相關事項。
八、測量科:測繪業務實施管理、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調處、再鑑界業
    務及督導各地政事務所地籍測量等事項。
九、地政資訊科:各項地政業務資訊化之規劃、督導、推廣、審議與執行
    及地政資訊管理、操作與訓練及督導各地政事務所資訊作業等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法制、研考業務及不
    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專員、秘書、技正、股長、科
員、技士、管理師、助理員、技佐、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8 條
本局下設地政事務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各種委
員會。
第 11 條
局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 12 條
本局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
列席或出席。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本府備查。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