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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停止輪休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明訂本局配合各項宣導活動
  、災害搶救、業務推展及勤務運作所需,規範停止輪休相關時機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二、局本部辦理大型活動、重大災害搶救,需動員全市大、分隊共同執行
  時,由承辦科室簽請長官核示實施或長官研判有其必要性直接下達命
  令實施之。
  (一)大型活動:諸如年度義消競技大賽、一一九消防節慶祝活動、
    全國義消競技大賽等等,須動員全市消防同仁協助,在隊人力不
    足因應轄內救災人力所需時,視實際情形實施之。
  (二)重大災害搶救:諸如重大火災、颱風來襲、強烈地震造成重大人
    命傷亡、重大空難事故等等,須將全市消防人力投入搶救時。
  (三)指揮中心執勤員及外勤大(分)隊(含特搜分隊)舉凡陸上颱風
    警報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即停止輪休。



三、大隊辦理大型活動、重大災害搶救,須動員全大隊轄內分隊共同執行
  時,由該大隊長(或代理人)直接下達命令實施之。
  (一)大型活動:諸如搶救演練、防溺演習等等,須由大隊轄內分隊同
    仁參與時,在隊人力不足因應轄內救災人力所需時,視實際情形
    實施之。
  (二)重大災害搶救:發生重大災害搶救須長時間進行搶救,轄內所有
    分隊人員投入搶救及替換時,由現場指揮官下達實施之。



四、分隊辦理各項活動、災害搶救,須動員全分隊人力執行或個人業務未
  依時完成時實施,惟須報請大隊長同意。
  (一)各項活動:諸如車操訓練、防溺宣導、CPR宣導等等,在隊人力
    不足因應轄內救災人力所需,視實際情形由分隊長規劃採部份人
    員停止輪休,惟需採公平輪流方式。
  (二)重大災害搶救:轄內發生重大災害搶救須長時間進行搶救,分隊
    所有人員投入搶救及替換或殘火處理時,由分隊長下達實施之,
    惟須報請大隊長同意。
  (三)個人業務:個人承辦之業務未依時限完成,且未覓代理人代為完
    成者,分隊長可下達命令個人停止輪休至業務完成為止,方可恢
    復輪休,惟須報請大隊長同意。



五、同仁遇停止輪休時可依實際「時數」於規定時間內視分隊人力(七分
  之三)予以補休,補休時段以八時至翌日八時(二十四小時)及二十
  時至八時(十二小時)為主,如有特殊事宜需補休上述時段外之時數
  者,由分隊長視實際情事決定之,惟須報請大隊長同意。



六、同仁接獲大型活動或天然災害等預知勤務停止輪休通知後須於規定時
  間內返隊服勤,如於外縣市最遲須於開始停止輪休時段起四小時內返
  隊惟需事先向主管報備,違反此規定者依規定作行政嚴懲外,並予以
  曠職註記。人在國外者、身陷災區交通中斷者或特殊情況者不在此限
  ,同時預知勤務應於開始停止輪休時段前八小時通報;另接獲救災即
  時勤務停止輪休通知後應立即返隊參加救災,但應特別注意自身安全
  ,如人在外縣市則盡力而為。



七、如遇特殊事由非本人無法處理者,須專案陳報大隊長或科室主管同意
  後,方可正常輪休。



八、於停止輪休發佈前已事先完成請休假、婚假、喪、病假者是日不在此
  限,唯配合輪休後請休假作為集休者,該請休假日應銷假返隊服勤,
  擇日再行休假,以因應勤務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