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為弘揚敬老美德,落實老人福利政策,肯定老年市民對社會貢
獻,發給其三節禮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
社會局及本市各區公所。
三、本市市民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本府於每年農曆春節、端午節及中
秋節發給禮金:
(一)年滿六十五歲或原住民年滿五十五歲。
(二)設籍本市達六個月以上且有居住事實。
四、前點所定禮金,每人每節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五、本府民政局應於每節前三十日提供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市民名冊,並由
本府社會局上傳至本府社政資訊管理系統。
區公所應於每節前十五日,下載該區之前項市民名冊並編造發放名冊
,通知市民提供郵局或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資料。
六、區公所應於每節前五日,將該節禮金匯入市民之郵局或指定金融機構
帳戶。但有特殊原因,經向區公所申請核准者,得發給現金。
七、符合本要點規定而未領取禮金或對其領取資格有異議者,應於每節之
次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區公所申請復查及補發。逾期
未申請者,不予補發。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放棄領取禮金:
(一)經通知提供郵局或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而於每節之次日起逾
一個月仍未提供。
(二)經申請核准發給現金,而於每節之次日起逾三個月仍未領取。
九、本府得隨時檢查領取禮金之市民資格;如不符本要點規定而領取者,
本府得撤銷之,並追繳其已領取之金額。
如在每節發放名冊確定後,戶籍遷出本市或死亡者,其已領取之禮金
免予追繳。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