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義勇消防人員各項福利,依改制
前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第三條,設置桃園市義勇消
防人員福利濟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福利濟助金之籌集、運用及管理。
(二)福利濟助補助費之審核及給付。
(三)福利濟助之研究改進。
(四)福利濟助資料之蒐集及登記。
(五)其他有關福利濟助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本府消防局局長擔任召集人,本府消防局業管
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消防局下列人
員組成之:
(一)主任秘書。
(二)災害搶救科科長。
(三)火災預防科科長。
(四)緊急救護科科長。
(五)會計室主任。
(六)政風室主任。
(七)災害搶救科業管專員、技正或股長。
(八)火災預防科業管專員、技正或股長。
(九)緊急救護科業管專員、技正或股長。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主任秘書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會務,並設業務組、會計組,組長由本府消防局災害搶救科科長、
會計室主任兼任,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幹事一人至二人,協助辦理相關
業務。
五、本會業務組及會計組辦理事項如下:
(一)業務組:福利濟助事務、文書及一般行政事項。
(二)會計組:福利濟助會計及出納事項。
六、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擔任主席。
本會每年至少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並得視情節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