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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協調及督導性別平等事務之推
    動,以保障性別人權,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平等,特設桃園市性
    別平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報告及相關措施之研擬、協調
        及諮詢。
    (二)性別主流化政策、計畫及策略發展等事項之諮詢。
    (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推動及督導。
    (四)督促本府各機關,並結合民間機構,共同推動性別平等及婦女權
        益。
    (五)其他重大性別平等議題之整合、協調及改進措施之促進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定副市
    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分別聘(派)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社會局局長。
    (四)勞動局局長。
    (五)經濟發展局局長。
    (六)都市發展局局長。
    (七)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
    (八)交通局局長。
    (九)警察局局長。
    (十)衛生局局長。
    (十一)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二)消防局局長。
    (十三)法務局局長。
    (十四)新聞處處長。
    (十五)人事處處長。
    (十六)主計處處長。
    (十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八)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
    (十九)推動性別平等、婦女權益及福利相關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並得連任。在任期內出缺者,得由本府補聘,其
    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其繼任人員之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桃園市性別平等辦公室執行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處理會務。
    本會幕僚作業,由桃園市性別平等辦公室辦理之。

五、本會得視需要設分工小組。
    本會分工小組各置分工小組召集人一人,由桃園市性別平等辦公室工
    作督導小組成員兼任;幹事數人,由本府業務相關機關首長指派人員
    兼任。
    本會分工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業務相關機關兼辦。

六、本會每年開會三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
    ,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本府相關機關人員、其他專家學者及推動
    性別平等、婦女權益及福利相關團體代表列席。

七、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決議事項,應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