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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體檢會設置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公共工程體檢,特設桃園市政府
    公共工程體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府重大或社會大眾關注之公共工程體檢工作。
    (二)其他有關公共工程體檢工作之協調及推動。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任期四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秘
    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二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視公共工程屬性遴聘專家學者擔任。
    本會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代理之。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六、本會得請本府各機關(構)就公共工程體檢標的提報資料,並於必要
    時列席本會會議說明辦理情形。
    本會必要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構代表出(列)
    席。

七、本會委員對於自身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自行迴避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機關(構)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