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發
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服務,建立本市早期療育工作制度,並提供相關
政策諮詢及業務協調,特設桃園市政府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推動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早期療育政策諮詢及服務系統之規劃。
(二)早期療育整合性專業團隊制度之推動。
(三)發展遲緩兒童之通報、鑑定、療育及服務之協調指導。
(四)早期療育服務資源整合。
(五)議本市機構申請承辦早期療育相關事宜。
(六)其他與發展遲緩及早期療育有關之倡導及協調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
(派)之:
(一)本府教育局局長。
(二)本府衛生局局長。
(三)醫學及復健治療專家一人至二人。
(四)特殊教育及幼兒教育專家一人至二人。
(五)社會福利機構及團體代表ㄧ人至二人。
(六)家長代表一人。
(七)社會工作專業代表一人至二人。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構)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遴聘
(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每半年開會ㄧ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之決議,應以本府名義送請相關機關辦理。
七、本會委員均無給職。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