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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參加全國運動會績優選手教練及團體獎勵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之績優選手
  、教練及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全國運動會,指競賽種類為亞奧運競技類項目之全國性競
  賽。

三、選手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指一面獎牌由一人單獨取得者。
      1、第一名: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十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五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三萬元。          
      5、第五名:新臺幣二萬元。
      6、第六名:新臺幣一萬元。
  (二)第二類,指一面獎牌由二人以上合作取得者。
      1、第一名:新臺幣十二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六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四萬元。
      4、第四名:新臺幣二萬元。
      5、第五名:新臺幣一萬元。
      6、第六名:新臺幣五千元。

四、教練獎勵金規定如下:
  (一)教練類別及資格:
      1、教練分為基層教練(啟蒙教練)、階段教練及帶隊教練。
      2、帶隊教練應為實際指導該年度獲獎選手之指導教練。
  (二)核發原則:
      1、依大會頒訂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選拔完成之全國運動
            會出賽名單,由組隊單位召開教練會議,建立該年度之教練
            名冊並研訂教練獎勵金分配比例,於全國運動會一個月前,
            檢附會議紀錄及教練名冊送本府,據以核發。
      2、選手採自發性訓練且無認證之教練時,教練獎勵金由組隊單
            位依該年度參加全國運動會之帶隊教練為獎勵對象,並以應
            發放之獎勵金額五分之一作為獎勵。
  (三)核發基準
      1、第一類,指一面獎牌由一人單獨取得者。
      (1) 第一名:新臺幣十萬元。
      (2) 第二名:新臺幣五萬元。
      (3) 第三名:新臺幣三萬元。
      2、第二類,指一面獎牌由二人以上所共同取得者。
      (1) 第一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2) 第二名:新臺幣十萬元。
      (3) 第三名:新臺幣五萬元。

五、選手刷新紀錄獎勵金,以參賽項目計,刷新全國紀錄者,核發新臺幣
  四萬元;刷新大會紀錄者,核發新臺幣二萬元。

六、蟬聯金牌獎勵金,第一類選手核發新臺幣二十萬元,教練核發新臺幣
  十萬元;第二類選手及教練皆核發新臺幣十六萬元。得獎者須於競賽
  結束後一週內,檢附選手前一次參賽年度之獎狀向本府提出申請,由
  各得獎之選手及教練具領;蟬聯自第二年起,獎勵金依第一年之蟬聯
  獎勵金累加核發。
  前項稱蟬聯者,非技擊類,如球類、水上及陸上運動等,為前後年度
  全國運動會之同一競賽項目均由同一人獲得金牌;技擊類,如柔道、
  跆拳道及擊劍等,則為不分級別由同一人獲得金牌。
  蟬聯選手之教練獎勵金,以選手前後年度同一競賽項目獲得金牌核計
  ,不限同一教練指導。

七、績優團體獎勵金,依據本市各參賽單位獲得前三名者個別給予獎勵,
  並得採累計方式由績優團體具領,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六十萬元,
  支用於會務推展與培訓選手;核發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
    1、第一名:新臺幣十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七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五萬元。
  (二)第二類:
    1、第一名:新臺幣三十萬元。
    2、第二名:新臺幣十五萬元。
    3、第三名:新臺幣十萬元。

八、田徑類之馬拉松、男子十項、女子七項與現代五項、鐵人三項、體操
  個人全能(含競技、韻律)及自由車之一百公里以上之個人競賽項目
  ,其選手獎勵金依第三點第一款之核發基準加倍發給。

九、本要點獎勵之項目,以該年度全國運動會競賽規程所列競賽種類為準
  。

十、本要點獎勵金發給之依據,以該年度全國運動會頒給之獎狀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