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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無障礙計程車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作業要點第
  五點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營運獎勵金發給對象為與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簽訂無
  障礙計程車隊經營管理行政契約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所屬駕駛人。



三、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於當年度本府通知日起至十月底前之考核期間,
  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經由車隊向本府申請營運獎勵金:
  (一)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
    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之違規行為。
  (三)無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查證屬
    實並掣開裁處書。
  (四)各月份電子票證交易紀錄乘載身心障礙者之趟次比率達百分之三
    十以上。
  前項第四款所定比率得定期檢討。



四、符合前點資格者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間,檢附申請表
  (如附件)及相關資料向本府申請營運獎勵金,逾期不予受理。



五、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於考核期間符合申請資格者,得申請新臺幣一萬
  元營運獎勵金,考核期間未滿十個月者,其營運獎勵金依實際營運月
  份比例折減。



六、無障礙計程車駕駛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營運獎勵金:
  (一)與補助要件不符。
  (二)申請日期已逾第四點所定期限。
  (三)申請文件及所填列紀錄表資料經審核有不實或造假之情形。
  (四)其他未符合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提昇計畫補助無障礙計程車作業
    要點規定。
  經查獲資料造假不實或已獲本府所屬各機關或其他機關補助者,由本
  府追繳營運獎勵金。



七、本要點所需營運獎勵金,由本府逐年向交通部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