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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收費標準
民國 104 年 12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地政
局。
第 3 條
桃園市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以下簡稱電子資料)包括測量資料、登
記資料及地價資料,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前項電子資料以光碟儲存媒體方式提供者,另收取媒體材料費每片新臺幣
十五元。
第 4 條
資料提供機關之上級地政機關、本府所屬機關或司法機關,因公務需要申
請提供電子資料,得免予收費。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