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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專案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本市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
    並解決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之疑義,特設桃園市非都市土地變更
    編定專案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一條之二、
        第三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審查變更編定案件。
    (二)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爭議案件之審查。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以上人員兼
    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局長。
    (二)本府水務局局長。
    (三)本府農業局局長。
    (四)本府交通局局長。
    (五)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六)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七)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八)具有水土保持、大地工程、建築管理、區域計畫、天然資源保育
        利用及其他相關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四人。


四、本小組之幕僚業務由本府地政局派員辦理之。

五、本小組兼任委員,為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外聘委員任
    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或單位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
    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會議非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小組委員對與自身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八、特定地區未登記工廠及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應由申請人於興辦事業
    計畫審查階段提出申請,並由本府受理後提交本小組審查。


九、本小組開會時,得通知申請人及簽證技師與會說明,並視實際需要邀
    請相關機關、單位及區公所派員列席說明。


十、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簽報市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十一、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