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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食品安全聯合查緝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食品安
  全稽查及取締業務,特設桃園市政府食品安全聯合查緝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不法食品查緝。
  (二)非法食品業者查緝。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檢舉案件及其他機關移送案件處理。
  (四)食品抽檢及衛生檢查。
  (五)食品安全監測資料之蒐集及建立。
  (六)其他有關食品安全維護事項。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置委員十六人,由本府民政局
  、教育局、社會局、勞動局、財政局、經濟發展局、農業局、都市發
  展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地方稅務局、法務局
  、新聞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局(處)長、主任委員兼任。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置秘書一人,由本
  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科長兼任;置幹事十六人,由前點所定機關
  各派科(組)長一人兼任。


五、本小組稽查對象為在本市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
  、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
  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食品業者
  。



六、本小組執行稽查及取締任務時,由本府各機關機動調派人員,並由當
  月主責機關股長以上人員擔任指揮官帶隊。



七、本府各機關依業務職掌應配合本小組執行事項如附表。

八、本小組每季召開會報一次,決定季度稽查及取締工作計畫,並檢討過
  去執行成效,必要時得隨時召開,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並得邀
  請有關人員列席。



九、本小組會報決議事項,由本府各機關執行。

十、本小組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一、本府各機關指派參與稽查及取締之人員,其績效卓著或違反法令規
   定者,由執行秘書簽報獎勵或懲處;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檢察
   機關偵辦。


十二、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十三、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