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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周邊廣場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稱本局)為管理維護本市客家文化館周
    邊廣場(以下簡稱場地)設施,發揮文化藝術功能,開展文化建設工
    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本市客家文化館建築物四周,含前廣場(約二百坪
  )、後廣場(約一百三十三坪)及後方公園(約二百六十七坪)。


三、本要點場地除供本局籌劃辦理之活動使用外,各機關學校、人民團體
  辦理文化、藝術相關公益社教活動有使用需要時,亦得申請使用。但
  嚴禁烤肉、燃放煙火或其他不當之活動。


四、各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有使用場地需要者,應先聯繫本局確認有關檔
  期事宜。檔期確認後,應於使用日二週前填具申請表(如附表)向本
  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本局核准後,申請人應於使用日七日前,一次繳納保證金
  及場地使用相關費用,方得使用。


五、場地使用期間每次以七日為限。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經本局同意使用者,如有放棄使用或無法如期使用之情形,應於原申
  請登記使用日七日前通知本局。
    本局因業務需要,有收回場地使用或調整檔期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
  停止使用場地,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申請人得以下列方式繳交保證金與場地使用相關費用:
  (一)現金:請至本局秘書室出納處繳交。 
  (二)即期支票:擡頭請記載「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三)匯款:請匯入「龍潭區農會」,通匯代號: 6080114  ,帳號
          : 01607000094527
,戶名:「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保管金
          專戶」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不予核准或立即停止其使用: 
  (一)活動內容違背法令,有悖善良風俗、道德倫理或有害社會公益
     。
  (二)實際使用與申請活動內容不符。 
  (三)各種選舉政見發表或政治性活動。 
  (四)佈道或法會儀式等宗教性活動。 
  (五)經本局認定其活動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或人員安全堪慮。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提供使用。


九、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人展演內容以決定是否核准使用。

十、使用人非經本局同意,不得在場地四周擅自設置、張貼宣傳標幟。
  使用人如有外接本局電器設備需要時,應先經本局同意,不得私自裝
  接。
  使用場地之佈置品由使用人自行看管,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十一、場地使用期間之清潔管理、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噪音管制等應由
   使用人負責,如有事故發生應即時協調本局妥為處理。
      使用人如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本局得視其違反情節沒收部分或全
      部保證金。


十二、場地使用完畢後,使用人應於當日儘速回復原狀,經本局檢查認定
      完好無虞後,無息退還保證金;如有毀損情形,使用人應負賠償責
      任。


十三、使用人違反第十點及第十一點規定經本局認定情節重大者,得停止
      其申請使用權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