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稱本局)為管理維護本市客家文化館演
藝廳及視聽簡報室場地(以下簡稱場地)設施,發揮文化藝術功能,
開展文化建設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本市客家文化館演藝廳(四百八十四席,如圖一
)及視聽簡報室(九十一席,如圖二)。
三、本要點場地除供本局籌劃辦理之活動使用外,各機關學校或人民團體
辦理藝文、學術、教育等相關活動有使用需要時,亦得申請使用。
四、各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有使用場地需要者,應先聯繫本局確認有關檔
期事宜。檔期確認後,應於使用日二週前填具申請表(如附表)向本
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經本局核准後,申請人應於使用日七日前,一次繳納保證金
及場地使用相關費用後,始得使用。
五、場地使用期間每次以七日為限,預排佈置期間每次以三日為限。但經
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場地使用經本局核准後,如有無法如期使用情形,應提前通知本
局,且所繳納之保證金不予退還。但屬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者,不在此
限。
本局因業務需要,有收回場地使用或調整檔期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
停止使用場地,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七、申請人得以下列方式繳交保證金與場地使用相關費用:
(一)現金:請至本局秘書室出納處繳交。
(二)即期支票:擡頭請記載「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三)匯款:請匯入「龍潭區農會」,通匯代號: 6080114 ,帳號
: 01607000094527 ,戶名:「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保管金
專戶」。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得停止其
使用,已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得不予退還:
(一)活動內容違背法令,有悖善良風俗、道德倫理或有害社會公益
。
(二)實際使用與申請活動內容不符。
(三)各種選舉政見發表或政治性活動。
(四)佈道或法會儀式等宗教性活動。
(五)經本局認定其活動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或人員安全堪慮。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提供使用。
九、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人展演內容以決定是否核准使用。
十、使用人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非經本局同意,不得在場地四周擅自設置、張貼宣傳標幟。
(二)有外接本局電器設備需要時,應先經本局同意,不得私自裝接
。
(三)使用場地之佈置品由使用人自行看管,本局不負保管責任。
(四)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接待、記錄、錄音等工作事項及所需工
作人員,由使用人自行負責。
(五)為維護場地秩序及安全,不得在演藝廳、視聽簡報室內增設座
位;入場人數以不超過座位表容量為原則。
(六)不得擅自啟用演藝廳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簡報室等各項
設備。
十一、場地使用期間之清潔管理、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及噪音管制等事項
應由使用人負責,如有事故發生,應即時協調本局協助處理。
使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時,本局得視其違反情節沒收部分或全
部保證金。
十二、場地使用完畢後,使用人應於當日回復原狀,經本局檢查認定完好
無虞後,無息退還保證金;如有毀損情形,使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十三、使用人違反第十點及第十一點規定經本局認定情節重大者,得停止
其申請使用權利一年。
十四、展演活動有印製入場券者,應於券面載明下列遵行事項:
(一)禁止服裝不整者入場,進場後請遵守場內規定,並保持肅靜
。
(二)於開演前三十分鐘起入場,開演後將視演出性質管制。
(三)場內禁止陳設花圈、花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