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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及執行內部控制工作,提升
    施政效能,達到興利防弊功能,依據行政院訂頒「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
    案」,設置本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掌理事項:
    (一)審議本局內部控制制度建置或修正事項。
    (二)辦理本局內部控制作業教育訓練。
    (三)檢討強化本局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四)整合檢討本局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五)參採各權責機關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或跨職能整合作業範例,訂定
        本局內部控制制度。
    (六)督導本局各單位及所屬機關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工作。
    (七)其他有關本局內部控制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三、下列事項涉及內部控制缺失者,應列為優先檢討改善範圍:
    (一)監察院彈劾、糾正、糾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件。
    (二)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針對桃園市總決算審核報告建議改善事項。
    (三)上級與權責機關督導事項。
    (四)桃園市政府廉政會報及各機關廉政會報所提議題。
    (五)近期外界關注事項。

四、本小組置委員若干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襄理本局會計業務副局長兼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
    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局內部各單位主管、各分局副分局長及本局各
    警察大隊(隊)副大隊(隊)長派兼。

五、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
    人召集;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委員應親自出席會
    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本局各單位或所屬機關提報內部控制作業落實執行情
    形。
    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專家學者或指定所屬機關派員列席。

六、本小組會議結束後,由幕僚單位將會議紀錄專案簽報局長,並通知各相
    關單位。

七、本小組得視需要設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定適當人員擔任各工作分組組
    長,負責辦理各分組相關業務。

八、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會計室辦理。

九、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