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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六
    條第二項規定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遴選及表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二、優良職業汽車駕駛候選人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營業小客車駕駛人:須領有執業登記證,且為本市汽車運輸業職
        業工會之會員,或其所隸屬之單位為本市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之
        會員。
    (二)前款以外車種之汽車駕駛人:加入本市各汽車運輸業駕駛員職業
        工會或服務單位為本市各汽車運輸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之職業汽
        車駕駛人。

三、優良職業汽車駕駛候選人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在同一單位連續擔任汽車駕駛人達三年以上,或計程車駕駛人領
        有執業登記證在三年以上繼續執業者。
    (二)最近三年以內駕駛車輛無違規及肇事紀錄。
    (三)最近五年以內未因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或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規定而受刑之宣告或緩起訴處分者。
    (四)最近五年以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五)最近三年以內未曾當選本市或其他公路主管機關優良職業汽車駕
        駛人者。

四、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選拔作業報名方式:
    (一)由本市各機關、學校、團體、汽車運輸業者推薦或職業汽車駕駛
        人自行向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報名。
    (二)非本市汽車運輸業者,應由所屬之本市各汽車運輸業商業同業公
        會推薦報名。
    (三)非本市職業汽車駕駛人,應由所屬之本市各汽車運輸業駕駛員職
        業工會推薦報名。

五、交通局為辦理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遴選,得邀集本府警察局、社會
    局、勞動局及各公(工)會之代表,並邀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組成
  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委員會)。
    前項遴選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

六、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獎勵名額為一百三十五人,其中三十五人為保障
    名額,依運輸業類別分為公共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
    運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等五類,並依各業別當年度實際
    車輛數比例計算保障名額;其餘一百人由遴選委員會評選之。

七、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選拔及表揚程序如下:
    (一)每年由交通局組織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工作。
    (二)交通局受理申請後,得轉請相關單位查核其違規及肇事紀錄,並
        進行初審,再提送遴選委員會進行複審。
    (三)遴選委員會評定受獎名單,由交通局簽報市長核定後公告,並擇
        期表揚之。

八、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評分標準如下: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條件者,給予六十分。
    (二)駕駛年資逾三年者,每增加一年給一分(當年如有違規及肇事紀
        錄者,則不給分),最高以二十分為限。
    (三)汽車駕駛人具有全民英檢證書(或相當英語能力及格證明文件)
        、或具客語能力認證者得予以加分(通過初級:加二分;通過中
        級:加五分;通過中高級:加十分)。
    (四)最近五年以內具下列優良事蹟,每件(次)加二分,最高以二十
    分為限:
         1、協助維護交通秩序促進交通安全,經當地警察分局以上機關
            發給公函證明,或經當地道路交通安全組織頒獎、表揚或書
            面獎勵者。
         2、救助車禍傷患送醫,經警察分局以上機關發給公函證明者。
         3、經中央部會、省、直轄市、縣(市)政府、議會、鄉鎮市區
      公所、鄉鎮市區民代表會及民間團體頒獎、表揚或書面獎勵
      者。
         4、經遴選委員會認定之其他特殊事蹟。

九、獎勵方式:經評選合格之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頒給獎狀及獎金新臺
    幣六千元,並加發「優」字榮譽標誌,由市長公開表揚。

十、獲選為本市優良職業汽車駕駛人,如經發現獲選時未符合第三點規定
    之要件或該年度在其他公路主管機關重複獲選者,註銷其資格,並追
    繳所發給之各項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