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薪傳師傳習補助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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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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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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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中央政策,加強推展
客語文化永續傳承,落實客語薪傳師制度,提升客家語言文化傳習之
效能,並增加民眾對客家之認同及使用客語之意願與能力,特訂定本
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領有客家委員會客語薪傳
師證書,且已向客家委員會申請並核准開設二班傳習授課之客語薪傳
師。
三、補助範圍:
(一)客語傳習班:教授客語及口說藝術等。
(二)客家文學傳習班:傳統、現代文學及劇本等。
(三)客家歌謠傳習班:傳統歌謠、現代歌曲及童謠等。
(四)客家戲劇傳習班:傳統戲曲及現代戲劇等。
四、補助原則:
(一)每一年度每一次已向客家委員會申請並核准開設二班傳習授課之
客語薪傳師,得向本局申請另行增開傳習班之補助。
(二)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補助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每一次補助以不
超過二班為原則。
五、申請期程及程序:
每一年分二次申請。申請者應於每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第一次)或
七月三十一日前(第二次),檢具以下資料提出申請,並至遲於預定
開班前十日將申請文件送達本局。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局得不予
受理;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
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一)客家委員會核發之客語薪傳師證書影本。
(二)客家委員會核准開設二班之核准函影本。
1、第一次申請者,須附客家委員會上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受理
申請之核准函影本。
2、第二次申請者,須附客家委員會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受理申
請之核准函影本。
(三)經客家委員會核准開設二班之學員名冊。
(四)歷年開班傳習之績效說明文件(如學員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
認證比率等)。
(五)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六)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
地點、傳習課程內容、實施方法、學員規章、經費來源、概算及
預期效益)三份及電子檔一份。
六、申請開班規定:
(一)開班期間:
1、每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者,自本局核准日起至當年度六
月三十日止。
2、每年度七月三十一日前申請者,自本局核准日起至當年度十
二月五日止。
(二)開班人數:每梯次每班開班人數至少達十五人以上(於本市復興
區開班者,每班人數至少十人以上),且十九歲以下學員應至少
占二分之一;又,同一申請者每次開設之每班學員不得重複,亦
不得與客家委員會每次核定補助之學員名冊重複。
(三)開班場地:開班地點須設於本市地區。另基於維護學員安全之最
佳利益考量,可擇社區交通便利之學校、公共圖書館、合作之民
間團體、文教基金會及宗教團體等提供有足夠使用活動空間,且
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含消防設施)。
(四)上課時間:申請者得結合學校辦理本計畫,惟不得於正常上課時
間開課及影響學校正常教學。幼兒園於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四
時後始得開課(寒、暑假除外)。於補習班、安親班等地點開班
者,須檢附家長同意書。
(五)上課時數:每班以三十六節為原則,並連續上課達八週以上,且
每週上課時數須達二小時以上、每次上課時間至多以三小時為限
。
(六)申請計畫之經費編列標準原則如下(補助金額以本局核定為準)
:
1、鐘點費:每節五十分鐘以新臺幣八百元為上限。
2、場地費及宣導費:每班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宣導費支出
以海報、紅布條、宣傳單為主,且不得購買宣導品或贈品,
核銷時須檢附文宣樣張或佐證照片。
3、教材費:每人以新臺幣一百元為上限,含講義資料之印刷費
及相關材料費,核銷時須檢附印刷品或佐證照片。
4、雜支:以計畫總經費(不包含雜支)百分之五為上限。以薪
傳師執行計畫所需之必要文具用品、紙張為主,不得支用於
餐飲及點心等項目。
七、審查作業及結果通知: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就申請者資格及計畫內容等資料進行審查;必要
時,得會同本局相關科室或邀請其他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進行
審查,並得邀請申請者列席說明。
(二)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函復各申請者。
八、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客家語言、文化之影響程度。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含方法是否明確、策略是否
有效及行政協調作業是否周延等)。
(三)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
經費情形)。
(四)以往辦理之績效(如學員通過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比率)。
(五)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
(六)對客家相關語言文化活動永續成長之貢獻程度。
(七)傳習課程配合本局施政重點之程度、師資與課程規劃情形。
(八)傳習課程地點是否符合安全及便利之規定。
(九)申請時每班學員十九歲以下者是否至少二分之一,及學員名單是
否重複等。
九、財務管理:
(一)受補助者於計畫核定後,完成招生作業及上課時數達二分之一時
,得視需要檢送學員名冊、上課簽到冊、課程表及核定計畫總經
費二分之一之收據,送本局請領補助款。
(二)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前執行完成計畫之受補助者,應於一個月內;
當年度十二月五日前執行完成計畫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日
前,檢具本局核定函影本、領據、支出憑證簿、學員名冊(須與
核定名冊相同)、學員規章、簽到冊、課程表、獲補助項目金額
明細表、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補助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正本
、存簿影本、成果報告書(含照片)及相關資料報本局請款。
(三)成果報告書應視活動性質,分別檢附活動照片、影音紀錄、競賽
成績、研習心得或其他客觀上可稽查之資料供核。
(四)逾期未請款,經本局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
者,撤銷其補助。
(五)原始憑證應依據「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並加裝封面
,依序裝訂。
(六)個人所得部分,核銷時應檢附收據,其中人員費用部分認屬各受
領人之所得,於給付時由本局依法扣繳所得稅、健保補充保費等
項。
(七)受補助者應為計畫執行人,如有違反,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
領補助款。逾期未繳回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十、計畫變更申請:
(一)經本局核准之補助案,如計畫因故須變更或無法舉辦者,至遲應
於預定變更日前十日檢送變更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三)報本局重
新核定,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
素者,不在此限。
(二)每班申請變更不得超過二次。
(三)申請變更項目仍須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十一、相關規定:
(一)補助申請案不得列本局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否則不予補助
。
(二)各項文宣資料應於適當位置(如未製作文宣品,請於上課地點
之白/黑板等處標明「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補助」等字樣)
,未標明者,本局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三)受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受補助者應覈實辦理,如有偽造不
實之情事,應負法律責任,且本局得撤銷或核減其補助。
(四)受補助者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
如有該等情事致本局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
受補助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五)語言類受補助計畫,涉客語拼音及用字者,須依教育部公告內
容辦理。
(六)相關課程內容如涉及著作財產權爭訟,應取得授權依據,其無
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七)受補助者應能公開發表計畫之成果,其形式係指權利人以發行
、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適當之方法使公眾周
知。
(八)受補助者就補助案所提供之文件及成果報告等資料,同意無償
授權本局作為非營利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
(九)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局恕不退件。
(十)應確實評估開課時段、每次授課時數及內容規劃之合適性,以
符合學員身心發展及有效學習之需求,且每班平均出席率須維
持八成以上,未達者將依比例酌減補助之鐘點費。
(十一)學員名冊最遲應於開課二次後(第三次上課前),送本局核定
,且須確實填具學員年齡。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補助
或酌減百分之二十之補助經費。
(十二)參加學員若為學齡前兒童,得以點名單代替簽到表。
(十三)申請本要點補助者,經查訪以往有未依核定計畫辦理或執行績
效不彰等情形時,本局得不予補助。
十二、政策性補助,得不受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之限制,經專案簽奉核定
後實施。
十三、有關督導評核事項,本局另訂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動客語
薪傳師傳習督導評核要點」辦理之。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