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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立各級學校護理人員請假代理人員僱用原則
民國 104 年 05 月 25 日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市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
  校)護理師及護士(以下簡稱護理人員)請假僱用代理人員之需,特
  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代理人員,係指各校護理人員請假時,僱用於從事學校衛
   生護理工作相關業務,且按時計薪之人員。 


三、學校僅置一名護理人員並有學生在校時,現職護理人員請假達半日以
   上未達一個月者,應僱用代理人員,並以事先請假為原則。
   有下列情事者不適用本原則:
   (一)護理人員請假未滿半日。
   (二)同一校區有二名校護。
   (三)個人公假進修、擔任講座或出席會議活動。
   (四)周三及寒暑假期間由各校視校內狀況彈性處理差假案件,惟應落
     實代理人制度。
   (五)非本府教育局核派之研習或會議。
   (六)特殊情形經專案報本府教育局核准。
   學校應配合及注意之其他相關事項,由本府另以須知規定之。 


四、代理人員優先錄用順序如下:
   (一)曾任學校護理人員。
   (二)具合格護理證照,且具有三年以上臨床實務經驗。
   (三)具合格護理證照之人員。
   前項各款之僱用人員以辦妥具有執業登錄者為限。 



五、各校僱用代理人員方式如下:
   由各區中心學校,提供具有證照之現職、非現職及退休護理人員,登
   入執業登錄場所,並彙整代理人員候用人力資料庫,提供各校進用。
   各區中心學校除復興區併入大溪區外,計十二校,由本府教育局另定
   之。 
   

六、中心學校之作業流程如下:
  (一)至本府教育局網站建立人力資料庫,登入候用護理人員基本人事
    資料,供各級學校參考運用,俟確定僱用為代理人員時,再開立
    執業登記候用證明,交由代理人辦理執業登錄手續及加入護理師
    護士公會。
  (二)非現職及退休護理人員具有證照者,申請執業登記候用證明,辦
    理加入護理師護士公會及執業登錄手續。
  (三)各校僱用已加入護理師護士公會及已辦妥具有執業登錄之代理人
    員,經各該校校長核准後,由用人學校通知僱用代理人之執業登
    錄中心學校或代理人,至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作支援報備
    事宜。
  (四)取消代理或代理人員不願繼續接受候用者,應至中心學校申請執
    業註銷候用證明,由代理人辦理退出護理師護士公會及執業註銷
    手續,並自人力資料庫註銷代理人資料。 


七、各校作業流程如下:
   (一)各校擬僱用代理人員時,應先填具僱用代理人員申請單,經各校
     人事室審查,陳校長核准後,由各校通知僱用代理人之執業登錄
     中心學校或代理人,辦理網路支援報備後,始得僱用。
   (二)經核准僱用代理人員後,應依規定程序完成報到,並辦理勞(健
      )保加、退保及提撥勞退等事宜。 


八、各校護理人員請假,僱用代理人員之計薪標準,比照約僱人員五等薪
  資(時薪以約僱人員五等薪資除以二百四十取整數計算;每日最高以
   八小時計),所需經費由各校用人費用項下支付(不含兼代課鐘點費
   ),不足部分得由本府教育局循預算程序辦理。 


九、各校僱用代理人員前,應與代理人員簽訂契約,並於契約內載明僱用
   期限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