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海外客家事務交流活動補助要點
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展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
  ,促進客家文化傳承及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依法立案達六個月以上,並辦理有關客家事務之民間團體
  (以下簡稱團體)。

三、以配合本府年度核定之出國計畫所需者優先補助,並考量下列事項:
  (一)參觀訪問客家地區及社團為主要目的之活動。
  (二)辦理客家藝文展演活動。
  (三)海外客家研究或田野調查等學術交流活動。
  (四)其他促進海內外客家事務交流合作之各項活動。

四、補助項目:
  (一)至國外進行客家文化交流:補助項目為經濟機艙(國際線)、
     簽證費及活動期間住宿費(以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住
     宿費日支數額為上限)等。
  (二)辦理客家文化相關活動:補助項目為活動業務費,如:文宣設
     計印製費、講師鐘點費、場租費、布置費、舞台燈光音響設備
     費、攝錄影製作費……等,惟不含禮品(贈品、紀念品及文宣
     品等)費。

五、補助原則:
  (一)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參拾萬元整,依申請案件擇優補助
     ,惟實際補助金額以核定金額為準。
  (二)申請案經核定後,應切實依計畫執行,本局於活動後依實際狀
     況核撥經費;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前至少
     十日報本局重新核定,未依規定辦理或有不實情事者,本局得
     核減補助經費或取消其補助,倘具緊急性及突發性情形者則不
     在此限。
  (三)申請補助經費若係外幣,以活動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續推
     )臺灣銀行賣出即期外幣參考匯價為準。
  (四)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六)補助經費之所得稅或二代健保補充保費扣款,由受補助單位自
     行處理並負責,本局不另行補助。

六、申請程序:
  (一)各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前一個月檢具下列資料:
        1、公函。
        2、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3、國內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團體組織章程。
        4、理事長(負責人)當選證明書影本或相關可證明之文件。
        5、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內容應包括
              :計畫名稱、目的、活動期程、地點、活動內容、經費來
              源、經費概算、效益、出(返)國行程及出(返)國團員
              名冊等項)。
     上述資料一式二份,連同電子檔一份函送本局核辦。
  (二)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三)表件不全者,本局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一次,未於規定期限
     內補正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四)具緊急性及突發性情形者,其申請時限得不受上述限制。
  (五)申請單位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不論是否核准給予補助,原
     則上不予退還。

七、審查作業:
  (一)由本局承辦單位依申請計畫進行書面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
     意見供複審小組進行審查;須修正者,由本局承辦單位通知申
     請單位於限期內完成修正,修正通過後提送複審小組進行審查
     。
  (二)複審小組由本局相關人員三至五人組成,並由本局局長或其授
     權人擔任召集人,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審查,並得邀
     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通過複審之案件應於規定期限內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後函送本
     局二份(含電子檔)。
  (四)審查結果於簽請市長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八、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於客家事務交流合作影響程度。
  (二)計畫中從事客家事務交流活動占所有內容之比重。
  (三)計畫書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含經費相關細項是否明確、
     編列是否務實嚴謹、時間、地點是否明確等)。
  (四)以往辦理之績效。
  (五)自有資源及前往合作交流之地區資源配合實施活動情形。

九、輔導及考核:
  (一)申請單位應於作品出版、藝文活動現場或媒體宣傳時,應將本
     局列為補助、指導或主辦機關。
  (二)前項列名原則為除申請單位承辦本局依年度計畫主辦之活動,
     得將本局列為主辦機關外,餘僅列為補助機關或指導機關。
  (三)受補助單位應擔保其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並取得
     授權依據,如有侵害著作權等情事,受補助單位應自行負責。
     本局之權益若因此遭受損害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
     助單位應對本局負全部賠償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
     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四)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局查知者,得視情節輕重列入
     紀錄或撤銷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同時
     得於二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經本局查核結果違反平時考核重點,經通知仍未見改善者
              。
        2、檢送之申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
              偽等不實情事者。
        3、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虛報浮報者。
        4、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5、拒絕接受輔助或考核者。
        6、未經本局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7、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十、經核定補助經費之申請案,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下列資料辦
  理核銷:
  (一)申請單位核銷公函。
  (二)本局原核定函影本;如已申請變更,應加附相關核定函。
  (三)申請補助經費收據。
  (四)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五)總支出明細表一式三份。
  (六)獲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一式三份(如接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
     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七)跨行通匯廠商或個人同意書及存簿影本。
  (八)補助項目支出原始憑證。
        1、補助項目為經濟機艙及簽證費者,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
              機票、登機證存根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買證明單或旅行業
              代收轉付收據、團員出入境戳記紀錄影本(如使用自動通
              關者須加註)及簽證費收據。
        2、其他獲補助項目。應檢附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九)活動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四)一式三份(含光碟電子檔一份
     )。
  (十)補助經費切結書(如附件五)。
  上述資料送本局核銷,如有餘款應按補助比例歸還,至核銷資料因故
  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報核,應於期限截止前向本局申請展延,並在本局
  斟酌可延展期限內完成報核。逾期者本局得依預算支出狀況取消其補
  助,並作為日後審核是否補助之重要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