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
稱各校)教師參加進修學位之資格、條件及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教師,係指現任桃園市所屬公立高級中學、國民中小學及
幼兒園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正式教師。
三、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須在公立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但利用公餘
時間進修者,不在此限。
前項服務滿一年之計算,以擔任正式教師之學期起算至報考時該學期
結束止,服兵役年資得予採計。
四、進修條件
(一)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在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下,得由各校
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
定依序審酌後,同意報考與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之大學校院
系所。
(二)考取各大學研究所一般生及在職生,各校每學年新增申請部分辦
公時間進修人數不得超過教師編制員額百分之五,且每學年累計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總人數不得超過教師編制員額百分之十,每人
每週公假一日或兩個半日,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但教學須親
授、業務須自理,且不得再以其他假別從事進修活動。
(三)前款得以部分辦公時間方式進修員額計算後,小數點採四捨五入
;教師編制員額未滿二十人之學校,每學年參加進修名額以一人
計,每學年累計不得超過二人。
(四)兼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進修、校長或新進教師依本要點第九點規
定申請繼續進修者,其名額不列入第二款人數限制之計算。
五、進修程序
(一)教師參加全時進修者,須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基於教學
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派。
(二)教師參加國內各項進修應於報名前檢附申請表件及甄試簡章影本
,向各校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始得報考。
(三)各校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數超過該學年度教師員額編制百分
之五限制時,應排定進修先後順序,其排定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
後實施。
(四)教師參加公餘進修者,考取後由各校自行核定,免再報本局核備
;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參加寒暑期進修
)及留職停薪進修者,錄取後應即檢具相關文件報本局備查。
(五)參加進修人員應檢附課表或由指導教授或進修學校出具證明,辦
理請假手續,若有異動應隨時告知教務及人事單位;公餘時間進
修者不得於上班時間申請任何假別前往進修。
(六)教師申請赴國內外大學校院留職停薪進修者,應於錄取或申請核
可入學後報本局核備。
(七)教師參加各項進修未依規定之程序報經核准,或未依本要點第六
點規定辦理者,依情節輕重議處。
六、教師於學期中有休學情形,應主動以書面向學校報備。
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有修課時間減少或課程提前修畢等情形時,應
立即減少或註銷公假登記。
留職停薪進修人員及全時進修人員有休學、課程提前修畢等情形者,
應即依相關規定辦理復職復薪。
七、進修期限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二)留職停薪於國內進修者,以二年為原則,如須延長,至多以一年
為限;留職停薪至國外進修者,以二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一
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一年。上開留職停薪須配合
學期辦理;延長留職停薪,皆須由指導教授或進修學校出具證明
,經學校同意後報請本局核備。
(三)教師進修期間,得提出申請並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報經本局核備
變更進修方式,並以學期為單位。
八、教師進修義務
(一)教師參加在職進修期間,除留職停薪進修外,不得拒絕學校指派
之行政及教學工作,寒暑假期間,服務學校如有交辦事項,亦應
依規定返校處理。
(二)留職停薪進修人員申請復職,悉依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暨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三)教師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應依獎勵辦法第六條第三項
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九、新進教師,如仍於進修中,應於報到後檢附原主管機關或學校同意進
修文件,主動向學校申請繼續進修。
前項除公餘進修外,須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定,於本市新申請案應報
本局核備。
十、校長準用本要點之相關規定,且須於報考前及錄取後報本局核准。
十一、各校於每年九月底前應將當學年度所有參加各項進修之教師(含校
長)進修名冊自行造冊列管。
十二、利用部分辦公時間方式進修者,同等級學歷以一次為限,與原學歷
同等級之進修須以公餘時間方式前往。但進修博士學位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