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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劃及推動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
  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各項業務,特設桃園市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推動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審議本市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相關計畫目標與長期發展方
    向。
  (二)擬定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相關促進方案。
  (三)協調、整合及推動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相關工作。
  (四)檢討、審議健康及高齡友善城市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五)促進政府與民間團體及國際間合作,共同推動健康及高齡友善城
    市相關工作。


三、本會置委員四十九人至五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之:
  (一)本府秘書長一人
  (二)本府副秘書長一人。
  (三)本府參事三人。
  (四)本府各局、處、委員會首長三十人。
  (五)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十二人至十四人。
  前項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
  ,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五、本會設友善環境組、文化觀光組及健康福利組三個工作小組,各置組
  長一人,分別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文化局局長及衛生局局長兼任
  ,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綜理該工作小組業務。


六、本會各工作小組得視需要,由組長召開工作小組會議。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之命辦理本會業務。


八、本會設核心小組,置組長一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兼任,其餘成員由各工作小組之組長及督導參事兼任,負責管制考核
  本會各項指標及工作進度。


九、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之。


十、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委
  託代理人出席。


十一、本會會議得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或團體代表列席。


十二、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十三、本會決議事項,由各工作小組及相關機關依權責辦理,並定期檢討
   執行情形及提報本會會議。


十四、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五、本會及各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都市發展局及文化局
   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