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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人民辦理殯葬事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管理辦法
民國 94 年 01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 2 條
辦理殯葬事宜,如因殯儀館設施不足需使用道路搭棚者,其所稱道路係指
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第 3 條
搭棚治喪由申請人於二日前,向當地警察分駐所或派出所索表申請臨時使
用道路,並檢附申請書表,經分局核可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使用道路以
二日為限。
 
第 4 條
辦理殯葬事宜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者,仍應保持交通順暢,並確保交通
安全。
 
第 5 條
未依本辦法申請使用道路或未依核准內容使用時,除由當地警察分駐所或
派出所責令立即改善或回復原狀外,拒不從者,拍照做成紀錄後,送當地
鄉鎮市公所查報。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