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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
  稱本法)、維護個人資料安全,特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訂定
  本要點。


二、除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踐行本法第十七條公開
  查閱者外,均應依本法履行告知義務。


三、告知之內容或免告知之理由應知會秘書室,得管理代表同意後,始得
  為之。


四、違反本法告知義務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主動刪除該個人資料。刪除
  時應有法制人員或其代理人在場作證。
  前項情形,違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後,依本法第十五條得當事人同意
  者,不須主動刪除該個人資料。


五、無法定職務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應經當事人同意。同意之方式應知
  會秘書室,得管理代表同意。


六、以公文蒐集個人資料,應明示本法第十六條但書各款事由之一,未明
  示者,不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但外機關未明示者,得由承辦單位洽詢後簽註。


七、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及權限設定應敘明理由,知會秘書室,得管理代表
  同意。


八、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每月輸出攻擊行為紀錄,每年二次滲透測試及弱
  點掃瞄。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配合桃園市政府演練社交工程,結果交由秘書室
  製作督導報告。


九、各科、室、中心、大隊、分隊應每半年舉辦教育訓練,整備應變科、
  火災調查科、會計室與秘書室之教育訓練合併辦理。


十、個人資料盤點及法令盤點每年至少一次,經秘書室分析及管理代表閱
  覽後存查。


十一、當事人行使權利,由各科、室、中心辦理。
   前項範例由秘書室辦理。


十二、秘書室應對同仁宣導當事人行使權利之觀念。

十三、事故應變,除電腦系統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辦理,餘由各科、室、
   中心、大隊、分隊辦理。
   各科、室、中心、大隊、分隊應製作應變計畫,並副知秘書室。
   教育訓練時,應演練應變計畫。


十四、下列動作應製作紀錄,定期彙整,由秘書室統一保管:
   (一)蒐集、處理、利用。
   (二)刪除。
   (三)教育訓練。
   (四)當事人行使權利。
   (五)滲透測試、弱點掃瞄及社交工程演練。
   (六)事故應變。


十五、秘書室應每月至少督導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一次,並撰寫督導報告,
   由秘書室統一保管。如有違反本法、本要點或規避妨礙督導之情事
   ,應由秘書室發動懲處程序,並通知政風室、督察室及人事室。
   督導時得抽查檔案室。


十六、本局每年應聘(邀)請專業人員稽核,並依評量結果修正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