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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執行計畫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為利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已下簡稱本局)辦理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
  發作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超勤加班費非固定津貼,其支領對象、支給原則及超勤時數核計應依
  本計畫審核作業,從嚴審核、核實發給。有冒領或審查不實者,應依
  法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本局之消防人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一)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且實際執行外勤勤務之消防人員。
  (二)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消防人員,經各級主官(管)核定,
    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帶)勤或經指派實際執行外勤勤務。
  (三)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主官(管)、副主官(管)。
  外勤勤務之規範,依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規定之
  勤務種類。



四、支給原則如下:
  (一)超勤時數依勤務輪值(分配)表排定計算,每人每日以八小時為
    上限,每月以一百小時為上限,視預算編列情形核發,最高金額
    以行政院核定之數額發給。但不得逾本局年度預算編列之超勤加
    班費標準。
  (二)每小時支給數額,按行政院核定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辦理。



五、超勤時數核計方式如下:
  (一)依勤務分配表執行防災宣導、備勤、消防安全檢查、水源調查、
    搶救演練、值班、裝備器材保養、值宿及其他臨時(專案)派遣
    等勤務,每日超過八小時、外宿日超過六小時或每週超過四十小
    時之時數。
  (二)非依勤務分配表執行勤務之消防人員,以在規定辦公時間外,實
    際出勤執行或依督導勤務分配表督導外勤勤務之時數。
  (三)實際執行或督導勤務之各級正副主官(管),以在規定辦公時間
    外,備勤、督導勤務或帶班執行勤務之時數。
  (四)下列情形得按實際超勤時數核支:
     1、因特殊狀況經核定停止輪休、外宿執勤者。
     2、於放假之國定紀念日、民俗節日、其他放假日、停止辦公日
        執勤者。
     3、執勤中或因特殊狀況奉命延長服勤時間處理救災、救護或其
      他臨時派遣之勤務者。
  (五)超勤時數以小時計。未滿一小時者不予計算;不同時段未滿一小
    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合併計算。



六、超勤加班費之核支應依據勤務分配表、督導勤務分配表、消防人員出
  入登記簿、工作紀錄簿或其他足資證明之出勤資料核計超勤時數,並
  依各單位核發程序核支,其分工如下:
  (一)災害搶救科:審查勤務項目及勤務編配。
  (二)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審查勤務執行有無落實及確實。
  (三)督察室:審查勤務項目及編配有無落實執行。
  (四)人事室:審查有無依本計畫之規定實施與審核加班時數、時薪之
    合法性及正確性。
  (五)會計室:印領清冊之審核及經費之控制。
  (六)各級主官(管)負責查(審)核之全責。



七、作業時限如下:
  (一)各大(分)隊應於次月三日前將超勤加班費送至大隊彙整後,再
    由大隊於次月五日前送本局承辦單位審核。
  (二)各科(室)中心應於次月五日前將超勤加班費送本局承辦單位審
    核。
  (三)超勤加班費陳報資料,若有下列情況發生,致嚴重影響本局審查
    作業時程之虞者,該單位之超勤加班費,應俟次月再行核辦。
     1、當月份逾期造報者。
     2、各單位業務承辦人未詳實核對各項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者
      。



八、消防人員超勤已補休之時數,不得支領超勤加班費。


九、超勤加班費所需經費由本局循預算程序,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