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市政信箱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市政信箱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歷史法規:
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建築物使用項目及變更範圍,依內政部所訂「建築物使用類
組 及變更使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類組變更,符合附表規定者,得免辦理變更
使用執照。
第 4 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免辦變更使用執照者,其消防安全事項及室內裝修應分別
依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