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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縣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建築物使用項目及變更範圍,依內政部所訂「建築物使用類
組 及變更使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類組變更,符合附表規定者,得免辦理變更
使用執照。
 
第 4 條

建築物依本辦法免辦變更使用執照者,其消防安全事項及室內裝修應分別
依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