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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新住民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落實本市新住民照顧輔導及桃
  園市政府新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新住民委員會)相關事務,特
  設置桃園市新住民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研擬、規劃本市新住民施政計畫。
    (二)督導、整合本府各機關推展新住民業務及相關計畫。
  (三)推動、管制、考核新住民委員會決議事項及其他相關事務。
  (四)擔任本市與行政院新住民事務協調會報相關會議窗口。
  (五)整合本府申辦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及考核事項。
  (六)提供新住民歸化輔導、社會福利、教育學習、就業服務、衛生保
    健、人身安全保護及法律諮詢等相關服務。
  (七)研議、協調、整合其他重大新住民事項及議題。


三、本中心置下列人員:
  (一)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
  (三)執行長一人,由本府參議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中心事務。
  (四)副執行長一人,由本府社會局薦任官等以上人員兼任,協助執行
    長處理,並督導工作人員辦理中心事務。
  (五)工作人員數人,辦理中心事務。


四、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並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