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附屬單位預算之執行,除依直轄市及縣
(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
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所稱各基金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
,指該基金所隸屬之本府一級機關。
三、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十日內核定。
四、下列項目之執行,非專案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准,不得辦理:
(一)員額運用,須超出法定預算用人者。
(二)用人費用因業務需要,須超出預算總額者。
(三)學校具特別費性質之公共關係費,因班級數及員額變動,須調整
適用標準者。
(四)捐助與補助費因業務需要,未及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時
,須超出預算總額者。
(五)分攤(擔)項目因業務需要,未及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支應
者。
(六)出國、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租賃車輛計畫,其原核定計畫須修
正或辦理新增者。
五、併入決算案件(除第八點各款項目外),應就認定基準之累計支用數
額預計超出其預算總額時,就預計超出部分併入決算辦理,其認定基
準如下:
(一)成本與費用或基金用途(經常性支出),業權基金指損益表(收
支餘絀表)之四碼總帳科目(即科目編號為四碼者);政事基金
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業務計畫科目(即科目編號為二碼
者)。
(二)以投資為主要業務之基金,辦理主要業務範圍內之增加業務性長
期投資,業權基金指資產負債表(平衡表)之四碼總帳科目(即
科目編號為四碼者)項下同一計畫;政事基金指基金來源、用途
及餘絀表之業務計畫(即科目編號為二碼者)內之三碼用途別科
目項下同一計畫。
(三)購置無形資產,業權基金指資產負債表(平衡表)之二碼總帳科
目(即科目編號為二碼者);政事基金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表之業務計畫項下二碼用途別科目;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
基金指業務計畫項下之工作計畫(即科目編號為三碼者)。
(四)辦理前款以外之項目,業權基金指資產負債表(平衡表)之四碼
總帳科目(即科目編號為四碼者);政事基金指平衡表之四碼總
帳科目(即科目編號為四碼者)。
六、併入決算案件,應專簽會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於簽奉本
府核准後,檢送預計超支預算數額表,報由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主計
處秉辦府函核定。
七、辦理第五點認定基準以下之調整容納,除本注意事項規定應報本府核
准項目及增加市庫負擔者外,由管理機關(構)依有關規定核辦。
八、補辦預算案件,應就認定基準之累計支用數額預計超出其預算總額時
,就預計超出部分簽報核准先行辦理,並於爾後年度補辦預算,其認
定基準如下:
(一)購建固定資產,業權基金指資產負債表(平衡表)之二碼總帳科
目(即科目編號為二碼者);政事基金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
表之業務計畫項下二碼用途別科目;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教育局分
基金指業務計畫項下之所有工作計畫總額(即科目編號為三碼者
),但不包括無形資產工作計畫。
(二)資金轉投資之處分、長期債務舉借、資產變賣,業權基金指資產
負債表(平衡表)之四碼總帳科目(即科目編號為四碼者)項下
同一計畫(項目);政事基金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基金
來源二碼科目項下同一計畫。
(三)資金轉投資、長期債務償還,業權基金指資產負債表(平衡表)
之四碼總帳科目(即科目編號為四碼者)項下同一計畫;政事基金
指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之業務計畫內二碼用途別科目項下同
一計畫。
九、補辦預算案件,應專簽會主計處,於簽奉本府核准後,檢送補辦預算
數額表,報由主管機關審核後轉請主計處秉辦府函核定。
十、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及處分、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資產變賣
、增資(增撥基金)及減資(折減基金)、長期投資、長期應收款、
長期貸款及無形資產等預算之保留,依「桃園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
各管理機關(構)申請預算保留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十一、各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必須調整容納、併入決算及補辦預算等有關
經費案件,除應由各業務單位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本注意事
項所訂之程序辦理外,並依法送會計單位實施內部審核,並為預算
之控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