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本市公有零售市場及
核准設置之攤販集中區自治組織之運作能力,提升整體營運品質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成立之本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
。
(二)依本市攤販集中區管理自治條例成立之自治管理委員會。
三、本要點補助事項如下:
(一)配合本局年度計畫辦理行銷推廣活動。
(二)辦理經濟部認證之優良市集、品牌市集觀摩;或辦理市場經營、
管理及行銷相關之教育訓練課程或講座。
四、本局每年度公告受理申請期間,申請人得檢送下列資料,向本局提出
申請。但因配合政策需要或具特殊效益,經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申請表。
(二)補助計畫書。
(三)經費概算表。
前項補助計畫書內容不符規定或申請文件不完整時,本局得以書面通
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受理其申請。
五、前點公告應註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就同一計畫內容向本府二個以上機關提請出申請補助,應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
匿不實或偽造情事,本局得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二)補助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
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受補助者經費運用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四)受補助者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
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六、本要點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由本局承辦業務單位進行書面資料審查。
(二)複審:由本局邀集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進行審查。
前項審查結果,經簽報本局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應函知申請人
,並公告於本局網站。
七、本要點補助基準如下: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補助金額,以本局核准計畫經費之百分
之五十為上限,且同一申請人最高補助額度上限為新臺幣二十萬
元。
(二)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補助金額,以本局核准計畫經費之百分
之七十五為上限,且同一申請人最高補助額度上限為新台幣五萬
元。
依本要點申請之補助款,不得支用於餐敘、獎金、紀念品、設備、服
裝及人事費等項目。
八、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送下列文件送本局
辦理結報及核銷:
(一)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光碟。
(二)領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收支對列表及補助費用結報明細表。
(四)原始支出憑證。
前項資料經本局審核無誤後,辦理經費核撥及核銷程序。
九、受補助者未經本局同意,不得以本府或本局名義進行募款或從事其他
涉及法律責任之行為。
十、受補助者執行活動所衍生之文字、照片、影音或相關成果資料,本局
基於公益或政令宣導用途,享有使用及重製之權利。
十一、本要點督導及考核機制如下:
(一)本局應對受補助者之計畫執行,定期或不定期採書面或實地方
式查核。
(二)受補助者應依補助計畫執行,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或需變更計
畫內容、支出項目時,應以書面函報本局核准。未經本局核定
自行變更者,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者之補助計畫執行成效及考核結果,應列為未來審核補
助申請之參考依據。
十二、本要點如未規定事項,依本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
及管考作業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