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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市社區總體營造計畫長期發展
    工作、指導各項社區總體營造相關業務之辦理及整合相關部門達成共
    識,特設置桃園市政府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社區總體營造各階段性目標與長期發展方向之規劃及審議
     。
  (二)本府跨局、處、會之社區總體營造相關工作計畫與預算之協調
     、整合及推動等事項。
  (三)本市社區總體營造計畫相關業務之經常性諮詢及輔導等事項。
  (四)本市社區總體營造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之檢討及審議等事項
     。
  (五)其他有關本市社區總體營造工作之推動、協調及整合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三十九人,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市長指定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
  (派)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社會局局長。
  (四)勞動局局長。
  (五)財政局局長。
  (六)經濟發展局局長。
  (七)農業局局長。
  (八)地政局局長。
  (九)都市發展局局長。
  (十)工務局局長。
  (十一)水務局局長。
  (十二)原住民族行政局局長。
  (十三)交通局局長。
  (十四)觀光旅遊局局長。
  (十五)警察局局長。
  (十六)衛生局局長。
  (十七)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八)消防局局長。
  (十九)文化局局長。
  (二十)地方稅務局局長。
  (二十一)法務局局長。
  (二十二)客家事務局局長。
  (二十三)青年事務局局長。
  (二十四)體育局局長。
  (二十五)新聞處處長。
  (二十六)秘書處處長。
  (二十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二十八)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執行長。
  (二十九)公民團體、社區總體營造工作者及專家學者九人。
  前項第二十九款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四分之一;全體委員任一性別
  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但依前點第一項第二
  十九款聘任之委員,續聘以一次為限。
  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
  會務;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文化局主管業務科科長兼任,綜理本會
  行政幕僚作業。

六、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
  任主席;如召集人未指定主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
  委任代理人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團體列席或提供意見。
  本會會議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相關機關辦理;本府各局、處、
  會就涉及權責事項,應指派專人辦理。
  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會下設本市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小組(以下簡稱社造推動小組),由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十七款委員所屬機關之主管業務科科長及
  承辦人員共同組成,作為本市推動社區總體營造工作溝通聯繫之窗口
  ,負責管考、推動本會會議決議事項、協調跨局、處、會相關工作及
  提供推動社區營造諮詢、審查之協助。
  社造推動小組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工作會議,由本府文化局局長擔任主
  席;本府文化局局長不克出席時,由本府文化局主管業務科科長代理
  之。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文化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