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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改善生活環
    境,促進廠商良性競爭,並表揚本市優良公共工程之主辦機關、代辦
    機關及廠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工程金品獎分類如下:
    (一)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軌道運輸、區域開發、共同管道、景觀
        、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二)水利工程類:河川整治、水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三)建築工程類:公有建築物、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四)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礫間處理設施、焚化廠、環境工程設
        備設施組裝系統、電業設備、空調、機電或系統工程及其工程設
        施更新、其他相關或相似工程。
    工程規模分為下列等級:
    (一)第一級:採購金額為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工程。
    (二)第二級:採購金額為巨額採購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之工程。
    (三)第三級:採購金額為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
    (四)第四級:採購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五)第五級:採購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


三、本府為辦理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事宜,設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會(以
  下簡稱本會)。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評分項目及配分權重、召開初選會議及評定參加決選之工程
    。
  (二)實地勘查決選工程。
  (三)召開決選會議評選得獎工程及獲獎對象。
  (四)其他有關評選及獎勵事項。


四、本會成員及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工
    程施工查核小組委員及相關專家學者名單內遴選聘任之。
  (二)本會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為主席;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三)本會得視工程數量與業務需要分組及分工。
  (四)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參與評選,不得代理。委員關於案件之
    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
    定辦理。
  (五)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
    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中。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辦理本作業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年度相關預
  算支應。


五、為辦理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本府得成立工作小組或委外辦理。工作
  小組置組長一人綜理組務,由本府工務局之科長兼任。置組員若干人
  ,由本府工務局派員兼任。


六、公共工程金品獎之評選每年辦理一次。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公共工
  程於前一年四月一日至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施工中或完工者,未曾獲
  公共工程金品獎且符合下列條件,經主辦機關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推薦
  ,得參加當年度評選:
  (一)曾受中央或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成績甲等以上。
  (二)經主辦機關認定足堪為本府工程表率。
  前項施工中之工程進度應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進度落後幅度於百分
  之五以下為原則,以推薦時契約約定及核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
  依第一項規定推薦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含電子檔):
  (一)推薦書(如表一)。
  (二)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書(如表二)。
  (三)工程自評意見表(如表三)。
  (四)推薦機關審查評分表(如表四)。
  (五)歷次查核紀錄。
  (六)相關契約部分影本及委託代辦函(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
    履約廠商及末頁立約雙方用印資料)。
  (七)施工計畫、品質計畫與監造計畫審查紀錄(含核定之計畫電子檔
    )。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
  (一)設施工程類之機電設備單獨辦理發包,未完成全部系統測試及試
    運轉,或性能未符合設計需求。
  (二)施工期間工作場所內,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
    人數達三人以上。
  (三)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四)施工期間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以上
    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或遭裁處罰鍰累計達下列金額:
     1、巨額採購工程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達新臺幣三十萬元。
         3、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達新臺幣十萬元。


八、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作業程序及期程如下,並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之:
  (一)於二月底前成立本會,訂定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
  (二)於三月底前召開初選會議,評定符合第六點規定資格者參加決選
    。
  (三)於六月底前,本會得指定委員,辦理實地勘查參加決選之工程。
  (四)於七月底前,核定得獎工程名單。
  (五)於八月底前公布得獎名單及頒發公共工程金品獎。
  本會辦理前項第二款之初選、第三款之實地勘查及第四款之決選,應
  由出席委員依第一款之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辦理。初選應採評分方式
  審查;決選應由出席委員綜合考量實地勘查審查結果評分。
  辦理初選及實地勘查時,應通知主辦機關出席簡報,未出席簡報者,
  出席委員得依現有資料逕為評分;實地勘查時,應通知主辦機關備具
  與各該工程品質、進度及安全衛生有關文件供出席委員查閱。


九、參選工程由本會委員視工程之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承攬廠商(含
  分包廠商)或主辦機關對品質提昇之貢獻度,提出建議獲獎名單,經
  本會決議後給獎,必要時得從缺。
  評定等級與獲獎廠商及主辦機關之獎勵如下:
  (一)總平均分數八十二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評定為佳作;總平均分數
    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評定為優等;總平均分數九十分以上評
    定為特優。獲獎廠商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
  (二)獲獎機關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並依前款評定等級獎勵如下
    :
     1、佳作者,頒發新臺幣五千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
            予嘉獎二次。
         2、優等者,頒發新臺幣八千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
            予記功一次。
         3、特優者,頒發新臺幣一萬元之等值商品禮券,其人員最高核
            予記功二次。
    (三)獲獎廠商於獎勵期間內參加本府各機關之採購,適用下列獎勵措
        施: 
         1、招標方式採公開評選之採購,主辦機關應將優良事蹟列為評
            選項目加分參考。
         2、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得減收百分之五十。
    前項第三款所稱獎勵期間自獎狀所載日期起算,評定特優及優等者,
    獎勵期間為二年;評定佳作者,獎勵期間為一年。
    第一項分包廠商應經由得標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且該分包廠商之分包比率需達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十、決標繳納保證金後始評選為優良廠商者,不適用前點第二項第三款規
  定之獎勵。


十一、本府得於獲獎廠商中擇優參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共工程金
   質獎」。
   本府得視實際需要辦理觀摩獲獎廠商已完成或施工中之工程。


十二、本府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工程採購時,未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適用獎勵條款者,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十三、獲獎廠商在獎勵期間內,有本要點第七點各款或下列情形之一,得
   廢止獎勵,次年度並不得參選公共工程金品獎:
   (一)違反營造業法、建築法、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或其他法令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處以停業處分或註銷其登記。
   (二)廠商承攬之工程經鑑定為高氯離子混凝土或鋼筋幅射污染。
   (三)其他履約不良事蹟經提報本會決議者。
   自廢止獎勵之日起,廠商不得適用獎勵措施,已簽約者,主辦機關
   應通知廠商限期補足原獎勵差額。未依限補足者,自工程估驗款中
   扣除,至補足差額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