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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辦理集合式住宅既有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補助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集合式
    住宅聯接使用污水下水道,將地下層既有污水處理設施(含化糞池)
    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本府自辦污水下水道工程區域(以下簡稱自辦區域)之集合式住
        宅。
    (二)經勘查可藉由修改既有污水管線以重力流銜接公共污水下水道而
        廢除既有污水處理設施,或無法修改既有污水管線以壓力流銜接
        公共污水下水道,而將既有污水處理設施改設為污水坑者。
    前項第二款勘查作業由本府水務局辦理。


三、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自起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申請者,本府全額補助。
    (二)自起始日起第三年申請者,本府補助百分之五十。
    (三)自起始日起第四年申請者,本府補助百分之十。
    前項補助以新台幣伍仟元為限。各自辦區域補助起始日,由本府另行
    公告。


四、依要點得申請補助者,應於既有污水處理設施廢除或改設為污水坑前
    ,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已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由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申請補助之會議紀錄。
         4、建造執照存根影本。
         5、工程圖說(包括地下層平面圖、地下層配管立圖或地下層昇
            位圖)。
         6、預計工程費用。
    (二)未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由區
        分所有權人代表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1、補助申請書。
         2、區分所有權人代表之證明文件。
         3、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申請補助之證明文件。
         4、建造執照存根影本。
         5、建築物登記簿謄本或稅捐機關課稅資料之影本。
         6、工程圖說(包括地下層平面圖、地下層配管立圖或地下層昇
            位圖)。
         7、預計工程費用。


五、申請人於竣工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竣工會勘:
    (一)施工前、中、後相片。
    (二)領款收據。
    (三)施工單據。
    (四)本府補助核定函影本。


六、申請補助案於竣工會勘合格後,始得支付補助款,當年度補助預算用
    罄時,得由下年度補助費預算支付。


七、本要點所需申請書表,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