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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基準
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本基準依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七條
    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稱公立幼兒園,指設立於桃園市之市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
    設幼兒園。

三、公立幼兒園行政組織各組之設立標準依本標準規定。

四、市立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園長、組長、教保服務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及職員依本標準規定設置。
    (二)護理人員:每園應置一人。
    (三)廚工:本園或分班招收人數分別在九十人以下者,各置一人;超
        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上開人員得
        以進用部分工時工作者方式為之。

五、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本標準規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