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團隊良好形象,貫徹杜絕酒後駕
    車之決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係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
    、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


三、各機關員工酒後駕車,應按其情節輕重,依附表所定之懲處基準核予
    懲處。
    前項情形,主管人員如有監督考核不周之事實,各機關得依違失情節
    輕重,依本府獎懲要點相關規定,予以適當懲處。
    各機關因業務或機關屬性,對於所屬員工酒後駕車另定更為嚴格規範
    者,從其規定。


四、約聘(僱)人員因酒後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或重傷,應予解聘(僱)。

五、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因酒後駕車,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確定,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六、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一
  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則應
  於事發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單位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