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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小隊長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為強化本局刑事偵防能量,鼓勵現職偵查佐積極爭取績效,並遴選刑
    案偵辦能力足堪表率及刑事勤、業務經驗俱佳人員擔任刑事小隊長,
    特訂定本遴選作業要點。



二、遴選對象:本局現職偵查佐。


三、資格條件:
    (一)任現職滿五年以上。
    (二)無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十四條所列不得辦理陞任情形。
    (三)無涉「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有關品操、工作風紀紀律之重大
        違法(紀)未結案件。
    (四)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四、遴選方式:
    (一)採陞職積分與功績雙軌併行制,分為如下二類:
        1、第一類:依本局公告之第十序列偵查佐人員年度陞遷積分名
      冊,依陞職積分高低順序排列。
        2、第二類:最近五年因偵破刑案獲記一大功或一次記二大功獎
      勵人員,依第五項規定列冊。
    (二)依當年度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刑事小隊長之出缺次序,依
        序自第一類及第二類人員名冊中採三比一之比例派補,遇有出缺
        時,自第一類人員名冊中派補第一、二、三缺,自第二類人員名
        冊中派補第四缺,以此類推,並依出缺人數參照警察人員陞遷辦
        法第十二條規定之人數,繕造符合資格人員名冊簽請局長圈選。
    (三)前項派補次序於每年七月一日重新起算。
    (四)當年度第二類名冊內人員均已派補而仍有缺額時,自第一類人員
        名冊中依序派補。
    (五)第二類人員列冊標準及方式如下:
        1、最近五年因偵破刑案獲「記一大功」,核給一分。
        2、最近五年因偵破刑案獲「一次記二大功」,核給三分。
        3、最近五年累計達四分以上者,始得列入第二類人員名冊,並
      依上開計分方式核算之分數高低依序排列。
        4、於每年六月函發各單位調查符合上開資格人員建立第二類人
      員名冊,適用期間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
        5、第二類人員核算分數相同者,以曾獲「一次記二大功」次數
      多者為優先;均相同者,以「陞職積分」高者為優先;陞職
      積分再相同者,以「遷調積分」高者為優先;遷調積分再相
      同者,以考試、學歷、年資、考績(成)、獎懲積分逐項高
      低順序排列之。
        6、最近五年期間之採計,自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溯最近五年
      之獎勵為限。



五、經圈定派補人員,依陞職積分高低順序公開選填服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