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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落實研究規劃成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研究發展
  類之勞務委託案。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為委託研究計畫之統籌
  管理機關,各機關應指定專人管制機關內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及研
  究成果運用情形等相關事項。
 
四、委託研究計畫主題選定與研究期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主題應以符合本府施政重點及業務推動需要為原則,並避免
        與本府其他同性質機關三年內之研究重複。
  (二)研究期程應以當年度完成為原則,如因政策需要或不可抗力因素
        無法於研究當年度完成者,得酌予調整。
 
五、委託研究計畫先期審查作業與預算編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機關就年度需委託之研究計畫,計畫總經費在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者,應配合本府年度概算編列作業,於編列年度概算前一個月
        ,填具委託研究計畫先期審查計畫書(如附件)送本府研考會辦
        理先期審查,審查通過後始得編列下年度預算。未依規定提送先
        期審查者,不得辦理,惟如遇重大社會議題,或為因應政策或各
        機關業務規劃,亟須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時,各機關應簽會本府研
        考會,經本府專案核准後方得辦理。
  (二)本府研考會為辦理委託研究計畫先期審查作業,得聘請學者專家
        或本府相關機關主管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召開會議辦理審查。
  (三)如屬跨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各機關應將全案計畫與經費一次提出
        ,其後續年度除依規定辦理預算程序外,仍須再提送計畫審查。


六、各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委託研究計畫,受託單位
  或其研究主持人、研究人員、受委託人員,不得為本府及所屬機關、
  學校之公教人員。


七、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四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及十月十五日
  前至本府計畫管理系統填報上季委託研究計畫進度。
  研究計畫因故未能於列管期限內完成者,各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並檢附有關文件送研考會辦理列管期程展延。


八、各機關之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應將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
  檔一份,送存本府市政資料中心,供公眾查詢參考使用。
 
九、各機關應於研究報告完成後一年內提報採行情形予研考會,以作為下
  年度委託研究計畫預算核列參考,其執行成效分為下列三類:
  (一)採行:研究結果或建議,可立即提供業務推動執行。
  (二)參採:內容、建議尚有參考價值,可作為日後執行方向。
  (三)存查:保留查考,應檢討委託研究前是否審慎評估,研究過程是
        否落實審查,並將檢討情形送研考會備查。


十、本府研考會得視委託研究計畫執行情形及研究成果之執行成效,建議
  各機關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