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客家
文化基金會(以下簡稱客家文化基金會)以推廣客家文化,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項目,為客家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所訂,依有關法令規定
辦理之下列業務:
(一)規劃「客家文化創意產業中心」之發展、經營策略與管理。
(二)培訓志工、增加人力資源。
(三)進行客家人才培育。
(四)推動客家產業。
(五)推廣客家傳統技藝。
(六)建置客家網絡平台。
(七)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務。
(八)其他推展客家文化之事務。
三、補助原則如下: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本要點以補助辦理活動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
四、申請補助及審查作業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應於辦理前,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補助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
3、其他與申請補助計畫有關之資料。
(二)申請之方式或要件未完備者,經通知後應於五日內補正,逾期
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補助。
(三)本局應依本要點規定審查申請補助文件,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客
家文化基金會。
五、經本局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原核
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
,應詳述理由,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經本局同意補助之案件,應本於誠信原則,於活動辦理結束後
一個月內,檢具領據支出原始憑證、活動照片或相關資料之執
行成果與經費補助項目及金額明細表等資料送本局核銷並申請
撥款。未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資料申請撥款者,除有特殊理由
經本局同意外,原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但客家文化基金會得
敍明理由向本局申請預付補助經費。
(二)本局應就客家文化基金會檢具之資料,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補助
計畫書內容;不符之支出項目,本局得予刪減,並重新計算辦
理活動之總經費。
(三)領據應加蓋客家文化基金會圖記與董事長、主辦會計、經手人
之職章,並加註金融機構名稱、帳號及戶名,由本局撥款入帳
。會計人員應由專人為之。
(四)以同一事由或活動重複向本局或所屬機關申請補助經費者,原
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
(五)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六)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
七、接受補助之案件,本局得不定期抽查其辦理情形,發現成效不佳、未
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支用有違反法令等相關規定,或虛報浮報等情
事者,除應追繳已補助款項外,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八、客家文化基金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接受二個機關以上經費補助,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同法施
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者,應依該規定辦理。
(二)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並依序裝訂(表格如附
件三之一至附件三之三)。
(三)文宣印製費應附樣本或樣張。
(四)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由客家文化基金會負責辦理。
(五)受補助辦理之活動如有衍生性收入(如利息、票券或售書等收
入),應依補助比例繳回。
九、本局應就客家文化基金會執行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內容品質、成果
效益等事項進行督導及考核,考評結果作為次年度經費補助之參採依
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