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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依教育部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本補充規定辦理。

三、學習領域之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之七大學
  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彈性學習節數實施之課程評量得納入
  其相關學習領域實施。

四、學生成績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次至三次為原則,評量時間及次數由學
  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訂定之。

五、學生定期評量時,未經學校核准給假無故缺考者,經補行評量其補考
  成績由學校視實際情形決定。

六、學生成績之評量、計算及登錄由任課教師辦理;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由
  導師及相關人員辦理,成績通知單由教務處協助列印。

七、學生學期成績依各領域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畢業成績以各學期成績
  按各年級之週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

八、學生成績每學期至少應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通知方式與增加次
  數各校得另定之。

九、學生修業期滿,畢業成績達丙等以上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
  成績標準者,則發修業證明書。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之學生,其畢業標準依國民小
  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十、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以資訊化處理為原則,學期成績與畢業成績須另
  登錄於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籍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