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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協進會辦理文化及社會教育活動要點
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為推動原住民族文化、社會福利及傳統教育,健全本市各
    區原住民族協進會(以下簡稱各區協進會)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三、各區協進會辦理下列活動者,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一)原住民族文化教育。
    (二)原住民族社會福利。
    (三)原住民族傳統知識。
    (四)配合主管機關政策宣導活動。
    (五)其他原住民族事務。

四、各區協進會應於活動開始四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
    (一)申請表一份。
    (二)提案計畫書一式四份。
    (三)經費概算表一份。
    各區協進會依前點第四款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於活動開始前提出申請
    ,申請期限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五、各區協進會每年補助額度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並由主管機關依前一年
    度十一月底各區原住民人口比例,增加補助額度。

六、本要點補助項目及編列基準,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七、本要點補助依下列原則進行審查:
    (一)計畫內容詳實且具體可行之程度及參與活動之原住民人數。
    (二)經費編列運用之情形。
    (三)配合主管機關政策宣導活動之辦理績效。
    (四)結合運用當地社區或其他資源之情形。

八、各區協進會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
    核銷:
    (一)領款收據及存簿封面影本。
    (二)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三)活動實際收支明細表。
    (四)支出原始憑證。
    (五)補助案基本資料表。
    (六)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五百字以上。
    (七)活動成果照片。
    (八)如有個人費用支給,請製作個人領據。
    前項支出憑證為教材費、文宣(印刷)費者,應附樣本或相關資料佐
    證。

九、各區協進會辦理本要點補助活動,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並於十
    二月二十日前完成核銷:逾期未核銷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但
    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受補助單位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十、督導及考核作業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申請之計畫覈實辦理,變更計畫者,應報經主管
        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變更者,經通知
        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補助。
    (二)前款因變更計畫所生之損失,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三)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考核受補助單位之活動實際執行情
        形,受補助單位應備妥資料配合考核。
    (四)受補助單位繳交至主管機關之活動成果報告、相關宣導資料及前
        款考核結果,得作為往後是否繼續補助之參考資料。
    (五)受補助單位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申請文件有虛偽
        不實情事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除撤銷其補
        助並追回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其涉及刑
        事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