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社會企業創業租金及設備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培育社會企業人才,鼓勵青年於本市
    設立社會企業公司,用創新創意商業模式解決社會問題,並促進本市
    在地社會企業公司深耕茁壯,減輕其創業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從事弱勢關懷、銀髮長照、在地發展、生態環保、
    科技創新、食農創新及公平貿易等社會議題並經本府審查認定之社會
    企業公司,其原始設立登記或立案未超過二年(以申請日為推算基準
    ),且設立登記於本市。

三、符合前點規定且二年內參與本府舉辦或指導、合作之社會企業創新創
    業競賽得獎之團隊,將優先補助。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辦公場域租金補助:依公證租賃契約所載租金金額範圍內補助,
        補助時間得自契約公證當月起算,惟公證月份與申請補助月份非
        屬同一年度者,應自申請補助當年度一月一日起算,最長補助二
        年,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二)設備補助:辦公場域營業所需之硬體設施或設備(不含耗材),
        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依申請核准之日起前後三個月內,以
        公司為買受人購買之設備為限。
    第一項第一款補助之辦公場域應坐落於本市,並不得為受補助公司成
    員、成員之配偶及其直系一親等親屬所有。

五、本要點申請期間為每年一月十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依申請先後順序
    審核,並以申請表送達本府之日為申請日。


六、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表連同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辦公場域租金補助:
         1、公司設立登記許可函影本。
         2、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
         3、經公證並載有租賃面積之營業場所租賃契約影本。
    (二)設備補助:
         1、公司設立登記許可函影本。
         2、稅籍登記核准函影本。
    前項文件有缺漏或不合規定,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者,駁回申請。

七、經本府核准補助者應依下列規定請領補助:
    (一)辦公場域租金補助:自核准之日起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
        二月之十五日前,檢附公司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租金繳交證明及
        租金補助領據,向本府請領當季補助款。
    (二)設備補助:自核准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個月內,檢附公司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購置設備之發票或收據正本、財產目錄及設備補助領
        據,向本府一次請領。
    逾前項請領期限,或文件有缺漏,經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者,視同放棄該次補助。

八、經本府核准補助者,如需變更原核定之相關內容,應以書面敘明變更
    事項內容,經本府同意後始准辦理;其辦公場域、設施及設備,不得
    出租、出借、轉讓或違法使用。


九、本府得不定期派員查訪公司之營運情形。如有下列情事之ㄧ者,自事
    實發生日起終止補助,申請人並應繳回事實發生日起已補助之費用:
    (一)核准後一年內公司登記及稅籍登記遷出本市。
    (二)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或未依原核定之內容執行。但變更經本府核准
        者,不在此限。
    (三)營運不善或其他原因致停業或歇業。
    (四)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五)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府查訪。
    (七)本補助項目已獲本府及所屬機關獎勵或補助。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形。
    前項補助款經本府通知繳回,逾期仍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青年事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